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则
各类标准的编写需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准则,符合一些基本的规定,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第4章规定了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
要求
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应明确而无歧义,并且: ——在其范围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清楚、准确、相互协调; ——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 ——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这是对标准编制提出的最基本要求,目的是使标准发布之后,标准的各有关方面能够通过标准的表述正确无误地使用标准,而不至于对标准产生分歧意见和不理解,影响标准的实施。
统一性
(1)结构、文体的统一
各项标准、同一标准的各部分、系列标准,其标准结构、文体应保持一致。对于类似的条款,要用类似的措辞表述:对于相同的条款,要用相同的措辞表述。对于系列标准、同一标准的各部分,其结构应尽可能相同,即章、条的编号尽量相同。
(2)概念和术语的统一
各项标准、同一标准的各部分、系列标准,甚至扩大到在同一个领域中一个概念应用相同的术语表达,已定义的概念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同义词。每个明确的术语应尽可能只有惟一的含义。
协调性
(1)与现行基础标准内容的协调
为保证标准整体达到协调,所有的标准在制定中都要考虑现行基础标准的内容。在GB/T1.1-2000的附录中,给出了制定标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14个方面的基础标准。
(2)与上级或同级标准之间的协调
行业标准不能违背国家标准的规定,地方标准不能违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标准要遵循以上3级标准的规定。另外还要考虑与非本专业、非本部门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以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
等效性
用不同语种提供我国的标准时,这些版本与中文版本应保证结构上和技术上的一致。以多语种出版的国家标准,应在前言中说明以中文文本为准。 适用性
(1)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
所制定的标准的每个条款都应考虑其可操作性。
(2)标准的内容应便于被其他文件所引用
要考虑被其他标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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