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国标准化未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加入WTO以后,我国标准化工作不仅要解决满足市场经济需求的问题,消除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还要迎接入世后面临的新挑战,完成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明确标准化工作指导思想,确立发展目标,提出现阶段的工作任务。
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应对入世为契机,以改革和发展为动力,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宗旨,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未来发展目标是:
(1)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完成标准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满足与法律法规的配套要求; (3)履行入世承诺,对影响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点产业和重要产品,建立和完善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标准体系; (4)实现在标准和技术法规中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目标,并承担降低关税、取消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后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职责; (5)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
当前,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应以提高水平、适应市场、完善配套、解决需求为主要任务。因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我国还不具备按西方发达国家模式进行标准化管理的条件,仍要依靠政府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依靠政府运用政策、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调动企业及有关各方参加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全面开创标准化工作的新局面。公共财政应支持标准化工作未来发展目标的实现。
1.转变观念,明确建立自愿性标准体系的工作方针
要实现我国标准化工作未来发展的目标,就必须消除现行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明确提出我国建立自愿性标准体系的工作方针。为此,我国可以参照俄罗斯的经验,建立一部过渡性的标准化法律或提出《标准化法》修正案,以适应市场经济和WTO/TBT协议的要求,保证在过渡期内的标准化改革在法制轨道上进行。
过渡期的设置年限以5到10年为宜,基本保持与完成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时间同步。《标准化法》修正案的应明确以下立法宗旨,在以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国际标准为基础建立技术法规的同时,引导标准化工作逐步向自愿性标准体系过渡,实现标准化工作的国际接轨,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过渡期内,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标准真空,强制性标准的修订应与技术法规的制定同步进行,完成后变成技术法规加自愿性标准,新增加的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项目也应采用这种模式。对于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同时存在的情形,应将标准直接改为自愿性。对于没有技术法规,而又暂时不能修订的强制性标准,应按计划复审,复审前仍保持强制属性。
提出《标准化法》修正案的原则是清除或修改原《标准化法》中违背市场经济要求、WTO/TBT协议规定和与国际惯例不符的部分。建议在《标准化法》修正案中重新界定不同层次标准的含义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行业标准定位为国家标准的一种形式,规定自愿性标准因契约合同引用和法律法规引用所带来的法律效力。
《标准化法》修正案还应在标准化管理、国际标准化、标准实施与检验机构、合格评定与实验室认可等方面的条款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WTO/TBT协议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修改。还应对公共财政支持、民间投资与赞助和标准制定的利益回报等做出原则规定。
2.提高认识,树立市场经济需要标准化先行的意识
吴仪指出,“标准是规范市场商品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标准化工作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需要标准化工作先行。树立标准化先行的意识,就是要把加强标准化工作当作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工程来抓,增强全社会特别是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标准化意识。
增强标准化意识,需要大量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重点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建议各级政府在举办法制讲座和应对入世研修班的同时,开展有关标准化的培训工作,邀请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家讲课和座谈,普及标准化知识,了解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作用,以便把标准化工作与本行业、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
增强标准化意识,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需要国家的政策保障。标准化工作不仅是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事,还需要经贸、财政、司法和科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支持与协作。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时,以适当的形式支持标准化工作,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项目也相应增加标准化的要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应与标准化政策协调配合。
增强标准化意识,尤其要重视传统产业的标准化工作。传统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吸纳劳动力多的特点,正处在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关系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传统工业的相关标准约占我国标准总数的一半,应予以高度重视。
3.强化配套,完善标准化法律法规与技术法规体系
强化配套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解决目前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脱节问题,二是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体系和配套支持的标准体系。解决了配套问题,标准实施与标准监督不力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也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标准与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的配套研究、在与国外通行做法对比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有缺口、有潜力或遭遇技术壁垒的行业和领域(如机械和纺织)进行配套试点,提出具体的试点项目。
(2)清理、修改、制定和完善与标准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之不仅能够满足我国对入世的承诺,而且能够满足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3)抓紧制定和修订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使得这些标准的技术指标能够保障执法需要,完善与现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标准技术支撑体系。
(4)在WTO/TBT协议规定的安全、卫生和环保范围内,以现有的相关强制性标准为基础,以政府法律、政令、规章或规程等形式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体系,与配套标准一起规范经济运行和市场行为,实现政府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转变。
4.规范管理,建立公正高效透明的标准化工作模式
理顺各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标准重叠和混乱的问题。打破原有的政府行政管理界限,适度合并现有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广泛参与原则对其进行重新调整,对委员会应严格按审查批准的标准体系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为避免行业标准的重复交叉,应建立行业标准化协调机制,或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发布行业标准。
制定适应市场经济的标准化管理规则,建立透明、开放、符合WTO/TBT要求的与国际接轨的工作模式,解决标准化工作与市场脱节的问题,提高标准制修订的效率和实施的有效性。建议参照国际标准审议规则,吸收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审查程序,明确区分技术审查和程序审查并将制度公开化,严格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和废止程序,设立标准公示制度和过渡期,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防止标准制定中的个别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
充分调动各行业协会的力量,调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机构、企业和专家参加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建立标准化工作的市场化机制,实现标准化工作责权利的统一。建议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建章建制,参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国家应创造条件给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优惠政策,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生存与发展创造条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可进行社团法人地位试点。标准文本的出版发行应引入市场化机制,委员会应获得一定比例的标准文本发行收益,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良性循环。
规范管理,还需要加强服务,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要树立服务于国家、市场和企业的意识,应利用各种媒体和现代技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标准用户的知情权。建议尽快构建行业标准化的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网络进行行业标准化信息通报和有关的数据交换,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效率。
5.适应市场,改革标准体制提高企业标准化的地位
改革标准体制、提高企业标准化的地位,是适应市场的需要,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按市场化原则改革标准体制。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应以性能要求为主,不过多涉及具体的加工工艺,不规定加工细则,而具体工艺和加工细则应由企业标准承担。为了适应高新技术发展迅猛的趋势,推广新技术,标准形式应多样化,建议增加指导性文件、技术规范、技术报告、技术协议和标准案例等,并尽可能为用户自由选择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供便利。适时启动贸易标准项目,采用快速程序,针对有竞争力的产品,对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重新修订和审查。
(2)缩短标准更新周期,加快标准更新步伐,集中力量制定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及整顿市场秩序急需的标准。根据机械、冶金、建材和纺织等传统行业“十五”规划的内容,列出重点产品目录,制定或修订与这些产品相关的行业标准,通过提高标准的技术指标促进或淘汰落后产品,为产业结构调整服务。加快制修订产品检验、检测和检疫的方法标准,提高安全、卫生和环保指标。建议标准修订采用提案审查制度,及时反映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
(3)尽快解决超龄标准问题,应加强超龄标准的复审工作,提高标准的水平和技术含量。对于有与国际标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应尽可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重新修订,以满足WTO/TBT协议的要求。将超龄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与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结合起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专项整治和清理。开展行业标准与对应国际标准的研究对比工作,对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和暂不采用国际标准的行业标准进行重新登记、审查和清理,按“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要求列出“采标”目录和制定“采标”计划。
(4)标本兼治,确立企业和企业标准化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企业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内、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化是一切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建议国家在制定经济、科技政策和设立技术创新基金时与企业标准化挂钩,将企业标准化作为各种项目验收、考核与评估的重要指标,同时要求企业在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开发新产品时与企业标准化结合起来。鼓励企业从事标准的研究和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鼓励企业研究和制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争取成为制定国际标准的基础,帮助和促进企业加快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标准的档次和水平。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的企业标准化项目,建议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鼓励,重大项目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6.狠抓源头,开展标准基础研究和标准化战略研究
开展标准基础技术研究和标准化战略研究是解决标准水平偏低等一系列问题的重要措施。我国的标准基础研究和标准化战略研究开展不够,全社会都不重视,存在起点低、缺口大,空白多等问题,必须靠国家政策和公共财政的支持加以引导和解决。研究工作应分轻重缓急,重要领域和重点产品按重点项目处理,应分层次、列专题。
标准基础研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确定研究的重点领域,研究标准技术依据的科学性、核心数据的可靠性和关键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2)通过实验研究并积累自己的原始技术数据,将自己的核心技术或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融入标准,通过实验验证和工业考核研究确定标准技术指标。将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与标准基础研究结合起来。
(3)研究和利用国外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巧和方法,研究如何利用WTO/TBT协议中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规定,研究如何利用民族习惯、地理位置、气候差异和资源特点带来的差异性,研究如何发挥我国技术劳动密集、市场前景广阔和需求层次丰富的比较优势。
开展标准化战略性研究,主要是研究标准化工作如何适应国际经济新的发展趋势,如何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如何促进我国的外贸出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化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研究,分析和评估标准化对国家经济运行、市场和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2)对实施标准化前后的专利技术产品进行市场适应性、性能和成本的比较研究。
(3)开展与“十五”工业结构调整有关的标准化战略研究,针对不同领域、行业、层次和竞争力水平,制定相应的标准化发展战略。
7.稳定队伍,培养和吸引高素质复合型标准化人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内容和方法都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对政府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和专业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外经验,专业标准化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T”型知识结构,纵向懂得技术专业知识,横向懂得标准编写和审查规则、语言学、数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计算机和国际贸易规则等知识,还包括WTO/TBT协议、国外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方面的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进展和经济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标准化人才,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标准化国际交流基金,利用WTO/TBT协议中发达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对第三世界国家提供援助的承诺,利用我国与国际国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对我国标准化工作人员的进行专业化培训。
(2)培养和吸收更多的科学技术人才和技术管理人才参加标准化工作。建议在大学开设标准化与技术管理高级研修班,开设语言、技术管理、逻辑学、法学、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标准化专业知识等课程,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标准化管理人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长、专职秘书、标准起草人、标准工作组专家进行分批分期的培训,培训教师可直接邀请境外专家。
(3)联合有条件的大学共同开设技术管理硕士学位课程,直接为政府、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企业培养标准化高级技术管理人才,或直接选派符合条件的年轻人才到国外攻读技术管理硕士学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技术人员接受技术管理培训。
此外,还应制定政策鼓励科技专家参加具体的标准化工作,参照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的做法,在科技人员效绩考核指标中增加对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当前急需提高标准化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这是稳定队伍、吸引人才的根本所在。
8.扩大投入,加强公共财政支持标准化工作的力度
8.1 公共财政支持标准化工作的六个领域
标准化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标准是公共产品,属于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支持以下六个领域:
(1)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支持费用。选择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或急需保护的产业和产品,对其相关的标准法规进行国内外比较研究,系统研究并制定出我国具有贸易保护功能的技术法规体系和配套支持的标准体系,公共财政应予以重点支持。
(2)重点领域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制、修订费用,从标准的预研、立项、起草直到报批等的费用。建议国家公共财政对与传统产业重要领域和重点产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提供专项经费支持,以满足重点产品应对入世、产业结构调整和整顿市场秩序的要求。
(3)超龄行业标准的修订及复审费用。在国家经贸委的22260项现行行业标准中,标龄在5年以上的占60%,均超出了标准化法规定的期限,公共财政应支持这些标准的修订和复审工作。
(4)标准基础研究和标准化战略研究费用。建议在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经费中增加标准的基础研究部分。对于难以与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直接挂钩的重要标准基础数据,国家公共财政应设立专门的标准技术基础研究基金。对于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特别是与提高国际竞争力密切相关的项目,国家公共财政也应提供专项支持。
(5)国家行业标准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费用,标准化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费用。公共财政应对行业标准化信息管理平台和专门网站建设提供专项支持,以推进电子政务的实施。
(6)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包括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参加国际交流活动经费等。没有这部分基本费用,行业标准化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1998年至今因政府机构改革致使目前国家经贸委管理行业的行业标准经费失去的部分,建议由国家公共财政予以补足。
8.2 公共财政投资标准化工作的效益分析
公共财政投资于标准化工作属于国家的购买性支出,获得的公共产品是标准及其服务。标准和服务对国民经济所作的贡献就是公共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标准和服务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就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又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标准文本销售以及围绕标准而进行的培训、咨询和认证等的收益可以认为是公共财政投资于标准的直接效益或部分直接效益,而因标准和服务的外部效应带来的收益就是公共财政投资于标准的间接效益,如企业因使用标准或通过认证而获得的效益,以纳税等形式贡献给国民经济,就是间接效益。
还以德国标准化协会为例,标准的文本销售及服务性收入每年超过1亿马克,这就是标准的直接效益。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市场化机制还没有形成,标准文本价格偏低,标准文本销售及其服务性收入情况比较混乱,并没有全部成为公共财政投资于标准的直接效益,总量无法统计。但从发展的观点来看,我国公共财政投资于标准的直接效益具有很好的前景,随着市场化机制的不断完善,直接效益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将逐渐提高。
公共财政投资于标准的间接效益即外部效应是经济效益中最主要的部分。外部效应指的是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换言之,外部效应就是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成本或效益。就国家公共财政投资标准而言,标准文本价格无法反映的、因标准的技术内容等所带来的效益,所超出价格的部分就是标准的外部效应或间接效益。
按美国估计的使用标准效益与制定标准投入之比为25∶1来估算,德国每年1.6亿马克的标准经费将带来40亿马克的收入,是直接效益的40倍。根据德国标准研究院(DIN)的研究成果,标准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用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重来计算,约占GNP总值的1%的算法,考虑到GNP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关系,应约占GDP的1.1%,2002年我国的GDP总值将突破100000亿人民币,那么标准化对GDP总值所做的贡献将超过1000亿人民币。
实际上,公共财政投资于标准的间接效益就是在经济行为中采用标准或以标准为技术依据而产生的效益总和,间接效益大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标准的受益者是整个产业,同时也给上下游关联产业带来的收益。采标产品外贸出口创汇是间接效益,保护境内产业不受进口产品冲击也是间接效益,而出口受阻则是负的间接效益。温州40亿美元的打火机出口受阻固然是欧盟的技术壁垒所致,但我国没有能够满足该法规的产品标准才是根本原因,是负的间接效益。
根据德国标准研究院(DIN)的标准化经济效益研究报告,标准化对经济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对商业的积极影响。包括:标准化对商业的战略意义、标准的潜在竞争优势、标准在全球化市场中的作用、通过标准化可以减少成本、标准化对供应商和客户关系的影响、标准对于战略联盟的形成的积极意义、标准促进研发、标准化的反作用时间、标准有助于产品安全性及可靠性、标准能够保障公共利益、标准化工作与标准化机构有助于降低成本等
——对整体宏观经济的积极影响。包括:标准化与技术变革的相互关系、标准化对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标准对对外贸易的重大意义等。
公共财政投资于标准的社会效益是除经济效益以外的效益总和或影响。企业因使用标准产生收益而对收益进行的再分配,如增加职工工资,扩大当地就业,赞助社会公益事业等都是社会效益,而国家对经济效益的再分配也产生社会效益。标准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支持作用、对经济结构调整的辅助作用、对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作用等等都是社会效益的体现。反之,标准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标准水平低而使产品滞销,企业效益差,造成职工下岗,社会不安定,投资环境恶化。又如,标准的某些技术指标缺乏或不合理,会给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带来危害等等。
总之,国家公共财政投资标准化工作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形式解决市场失灵、参与资源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职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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