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07〕16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编制了《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在科技馆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