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07〕1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派出所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