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0日,江苏靖江市检察院举行了对交通肇事者孙某拟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会。
3月15日,该院在江苏省率先制定出《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规范行使不起诉权。孙某成为适用此标准而受益的第一人。
孙某是江苏靖江市靖城镇人,在当地办了一家小有名气的办公用品公司,经营红火。06年8月3日深夜,孙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至城区新跃桥时,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相撞,致其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出事当天,孙某立即到死者家中赔礼道歉,并且在一个月之内,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5万元全部赔偿到位。
公开审查会上,孙某诚恳地说:“请允许我再一次向受害人的家属表示忏悔,是我的过错导致受害人失去了最宝贵的生命……”
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说:“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诚恳,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所以受害者家属才多次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责任。”
江苏靖江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顾正陈述了不起诉的理由。首先,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属于过失犯罪。从犯罪的性质、情节上看,都相对轻微,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进行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其次,不起诉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真正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司法机关对本案建议不作起诉处理也是充分尊重和体现了被害人亲属的意愿。
江苏靖江市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方强说,为了更好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3月15日,该院在江苏省率先制定出《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及交通肇事等19种常见刑事案件中,能适用不起诉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等主客观要件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将通过施行慎捕慎诉机制、跟踪考察机制、轻案和解机制、配合协调机制、权利保障机制、暂缓不诉机制等六个机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过去侧重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转为多种途径钝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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