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度食品法规
到目前为止,印度有20多部涉及到食品的法规。分别由不同的部委和部门负责管理执行。其中最重要的两部食品法是《1954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PFA) 以及《1955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这两部法规对印度打击假冒、伪劣和不安全的食品,以及食品商标欺诈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并随着时间推进不断地进行修订。这两部法规同样适用于印度本国和进口食品。法规在食品加工,食品分配,食品色素应用、防腐剂使用,农药残留,食品包装盒标签和销售原则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该法由印度政府所属的卫生及家庭福利部综合卫生服务局(MHFW)强制执行,其职能类似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PFA主要对初级产品建立标准,涵盖了印度决大多数的食品产品。在食品加工行业方面,PFA在标准制定上以确定规则为主,本质上更像是一种行为规范草案。
对于PFA规则,相关的利益团体可以提出修订建议或意见。在印度卫生及家庭福利部下属的综合卫生服务局的领导下,设有食品标准核心委员会,作为决策实体来负责法规修订。
《1976年度量衡标准法案》以及《1977年包装商品度量衡使用标准规定》
这两部度量衡法规的制订,为包装商品建立了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其规则确保了消费者获得必要信息的基本权利,比如商品特性、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商品毛重、生产日期、标注的最高售价。
印度消费者事务、食品及公共分配部的消费者事务司是负责制定调整上述两部法规的权利机构。
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食品法规外,印度还有一些具体产品的指令性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产品标准,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都起了良好的保障作用。比较重要的有关产品的法规或指令是:
1.《1955年水果产品指令》
该指令适用于水果和蔬菜加工行业,由印度食品加工产业部负责管理执行。主要对加工水果和蔬菜、加糖碳酸汽水饮料、食醋以及和成糖浆等产品,在生产和营销中使用的产品说明书以及质量控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所有加工产品都必须按照该指令的规定得到批准才可以从事加工,并定期检查执行进口的加工水果及蔬菜商品也必须符合该指令的规定。
2.《1992年食品产品指令》
该指令主要为控制肉制品的质量,对产品中的重金属、防腐剂及杀虫剂的含量做出明确规定。印度农业部下属的市场营销及监查董事会是负责管理调节的权威机构。该指令适用于所有国内的肉制品加工商和进口商。但遗憾的是该指令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因为国内市场的生产无序和对进口产品缺乏监督。
3.《1898年牲畜进口法案》
该法建立于1898年,是一部比较早的法规。法规主要对印度进口牲畜及相关产品规定了相关程序,印度农业部畜牧及奶业局负责管理执行。
4.《1992年奶及奶制品指令》
该法规主要对奶制品的生产、分配及供应等环节实施全面的管理和调节,对奶牛场和机械设备的卫生环境做出明确规定并成立了管理办公室,同时对奶及奶制品建立了质量控制标准。该法的主要执行机构是印度农业部畜牧及奶业局。
5.《2003年植物检疫指令》(印度进口法规)
在早期的《1914年害虫及有害物质管理法案》的背景下,印度政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了《2003年植物检疫指令》,即印度进口法规,于2003年11月18日公布。该法规的宗旨是“为了禁止及控制国外害虫及有害物质通过进口传输到印度”。执行机构是印度农业部农业及对外合作局下属的植物保护,检疫及贮藏董事会,该机构职能类似于美国农业部的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该指令后经几次修正。
6.2005年食品安全及标准法案
印度政府正在酝酿制订一部更加完整的食品法,叫做《2005年食品安全及标准法》,其目的是为了给所有涉及到的食品建立以科学为基础的法规标准,以此为基准对食品在生产、进出口、贮藏、分配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予以管理指导。该法规将所有与食品有关的现行法规总括在一个系统之下,这就必须由一个印度食品卫生及标准权力机构所管辖。该法规有望在2005年底或2006年初经议会通过。
二、标签规定
A.规则概述: 《1955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中的第七部分和《1977年包装商品度量衡使用标准规定》进行了修订,对所有包装食品的标签使用做出明确规定。总的来说,标签必须明示如下信息:
产品名、商标名称和分配名称;
产品中的使用成分,按其重量或数量以降序顺序列出名称;
生产商、包装商、进口商或卖主的名称以及完整的地址。食品原进口国(即使是在国外加工但是在印度国内包装的食品商品);
商品的毛重、数量以及内含物品量;
用以鉴别商品的生产批号、种类或代码;
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
商品最佳使用期限;
最高零售价;
除上述信息外,产品标签也需包括如下信息:
如果是经过辐照的食品必须标明辐照原因及特许证号码;
外部添加的色素;
非素食食品(凡全部、或部分含有动物物质的产品,如鸟、海洋动物、蛋以及有动物源性成分在内的产品包括奶及奶制品),必须在包装上做一个有个明显黑色轮廓的圆状标记,与整个商品标签的底部颜色形成明显的对比,以最接近的意思注明食品的名称或品牌名称;
素食食品必须用在包装上做一个有个明显绿色轮廓的圆状标记,与整个商品标签的底部颜色形成明显的对比,以最接近的意思注明食品的名称或品牌名称;
另外,对某些包装食品商品还有特殊的标签规定,比如婴儿食品、炼乳、奶粉、混合植物油等。(详细内容可见2004年10月1日修订的PFA:(www.mohfw.nic.in/pfa%20acts%20and%20rules.pdf)
针对包装进口食品,商品的告知要做到:1)将标签安全地打印在包装上;或2)对成包的进口商品再加上一层外包装;或3)打印出成包商品本身的信息;或4)制作一张磁卡或磁带,牢固地粘贴在包裹上或集装箱上,并按规定明示进口商品的信息。所有有关进口商品标签事宜由进口商负责,并按规定在通关检查前做好一系列准备。仅按照美国标签标准申报的商品将不允许进口。
另外,印度针对进口包装食品商品,颁布了一系列法规通告。比如:
商业部2000年11月24日颁布第44号(RE -2000)/1997-2002通告,对所有进口到印度的包装消费品做出如下规定:
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已包装消费品的学名或是普通名称;
用标准度量衡单位计算过的毛重。如果进口的包裹毛重是以其它单位计量的,须换算成标准计量单位并且进口商应如实申明;
包装上需注明消费品的生产、包装及进口日期;
在商品的包装上列出可以向最终消费者出售的最高零售价。价格应该包含全部的税,当地的或是其他地方的、货运费、运输费、付给经销商的佣金以及其他所有费用,比如广告、送递、包装以及促进等类似的费用;
货架期规定:印度商务部2001年7月30日颁布第22号(RE -2001)1997-2002通告。规定对所有进口的、纳入PFA法规管理范围的可食用食品产品,在国内销售或生产加工的,特别强调在产品进口时,必须有一个合法的货架期并不能低于产品实际货架期的60%。计算出的产品货架期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包括生产日期以及截止食用期。
印度卫生部2004年6月25日颁布G.S.R.388(E)通告规定,每包含有批准使用的人工甜味剂的食品必须执行“使用含有人工甜味剂及色素注意事项”的标签规定,并同时注明产品名称及贸易名称。
印度卫生部2005年5月27日颁布G.S.R.389(E)通告规定,散装的或者标明婴儿奶替代品或婴儿食品的产品须附有一张母亲/婴儿的图片,或者母婴一起的照片。照片或其他图解说明不能使用产品促销词汇,如“人性化”或“母性化”以及其他类似的词句。在涉及到婴儿奶替代品或婴儿食品产品包装以及其他标签上不能出现“全蛋白质食品”、“提高活力食品”、“全部食品”、“健康食品”以及其他类似的词句。
B.特殊营养标签规定
允许对食品产品的营养和卫生做含蓄的描述。目前,印度对如何表述食品产品的营养和卫生还没有相关法规。现在的加工和进口食品,都在声称产品富含营养,如矿物质、蛋白质、或维他命等,应该在标签上说明所有这些物质的含量。虽然印度官方没有相关规定,但这种产品宣称如果面对质疑时,应该是经得起法律鉴定的。
三、包装及集装箱规定
所有使用的砝码或度量衡标准必须是公制单位。
某些商品仅能以定量进行包装(重量、尺寸或是数量),包括婴儿食品、断奶婴儿食品、饼干、黄油、咖啡、茶、菜油、奶粉以及小麦和粉和米粉。大多数城市里不允许使用PVC作为包装材料,因为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且废物处理很困难。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印度《1955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中,对有关食品色素、防腐剂等物质的使用及残留标准进行了修订。包括色素、防腐剂、有毒金属、作物污染物和自然有毒物质侵害、抗氧化剂、乳化剂、稳定剂、抗结块剂、调味剂及相关物质、可以继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隔离剂及缓冲剂、抗生素及其他药物活性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2004年6月25日颁布的G.S.R.388(E)通告 中所指的食品添加剂)
2003年8月13日,印度卫生部依据PFA法案发布了政府通告,禁止销售用蜡或矿物油涂抹表面以及上色的鲜水果和蔬菜(含可食用及非食用)。
2004年12月1日,印度卫生部发布通告,公布了批准在鱼和鱼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及海产品中微生物技术要求。
2005年3月21日,印度卫生部依据PFA法案颁布通告,公布了适用于糖、盐、可可粉、巧克力、糖煮甜品以及口香糖中使用的添加剂范畴。
同时,依照PFA法案,公布了批准在经热处理过的水果、水果鸡尾酒、蔬菜汤、果汁、膨化果蔬谷物片/圈、南瓜、蕃茄酱、蕃茄沙司、大豆沙司、果酱以及果冻等产品中,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和微生物技术规定。
五、农药及其他污染物
《1955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包含了各种消费品和食品产品(加工的和进口的)农药残留肯定清单以及分别最高允许标准。在印度,常用的农药189种已做过登记,其中仅有121种规定了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并经过通告,此外,27种农药没有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余下的部分到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最高残留标准。对于进口食品采用国际食品法典的农残标准,印度也予以承认,但仅限于没有纳入印度的农药残留肯定清单中的一部分农药。
六、其他法规及相关规定
按照PFA标准,所有进口食品在港口都要进行随机取样检查。为及时有效地对进口产品进行检查,2004年6月16日,印度商务及工业部公布了“高风险”食品产品目录,凡纳入目录中的食品产品全部要进行取样检查。纳入目录的食品有食用油和脂肪、豆及豆类产品、谷物及谷类产品、奶粉、浓缩奶、食品色素和食品添加剂。送检的进口产品样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小邮包送递,印度外贸总局负责检查,将视情况而给予优先批准。电子邮件订单产品不被承认。一旦这些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不论在零售货批发环节都自动纳入各自所辖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
遗传工程管理委员会(GEAC)是印度管理生物技术进口产品的管理决策部门。没有该部门的批准,所有含有转基因生物有机体的食品配方及添加剂都不允许生产、使用及进口。要想获得该部门的批准,从开始申请到最后有结果要经长达四年多的时间,而且每两年还要更新一次。
七、其他特殊规定
《1955年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法案规则》以及《1955年水果产品指令》,针对部分食品产品如加工干酪、冰淇淋、混合调味品、奶及奶制品婴儿食品、菜油及人造黄油、水果及蔬菜制品以及基础食品如小麦、大米和豆类等产品,在内涵定义上和质量标准上都作了修订。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该质量标准规定
2000年11月24日,印度商务部颁布第44号(RE-2000)/1997-2002通告,规定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品包括奶粉、浓缩奶、婴儿奶制食品、断奶婴儿食用的奶制谷物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都要执行印度强制性质量标准规定。所有在印度销售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都必须在印度标准局登记备案。然而这项强制执行的法规并不是那么严格,主要因为现在的进口产品已经少了(多数是混合集装箱)。
2005年3月21日,印度卫生部门根据PFA法案发布了最终政府通告,对葡萄干、开心果以及干果和包括杏仁在内的果仁等食品产品建立了新标准。
八、版权法和商标法
1957年印度版权法是基于伯尔尼版权公约确立的,印度是伯尔尼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印度版权法在1995年5月和1999年12月经过两次次修订,采取对盗版侵权行为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增强了对版权的保护力度。现在的印度版权法就其书面形式与世界上多数现代法律形式是一样的。1999年12月通过的印度新商标法案,将商标保护提高到了国际标准。外国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包括服务行业商标也被整理、编纂进该法中。虽然对智力财产权利的保护还显薄弱,但情况正在改善,印度司法公安部门已经对国内涉及高额的盗版行为采取行动了。
为保护外国商标,印度制定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优先权。印度法院已经大大超出了目前现行的法令,严格限制当地公司使用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尽管这些品牌在印度还没有注册。然而,国外的一些公司可以通过寻找当地代理商,向商标注册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得到官方承认和通告需要大约3-5年的时间。
九、进口程序
文件规定:进口商必须按照报关单格式的规定,提供进口申报单并如实申报进口货品的价值。随同文件必须附上进口许可证以及检验检疫证书(针对农业商品的)、销售发票、货运单及保险单。所有的货物都必须提前进行通关检查。目前的海关组织机构里有指定的通关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延误。
在进口食品产品通关检查时,须提交港口权威部门颁发的卫生证书以证明该产品符合印度PFA法规的标准。 然而由于大多数港口的检查设施有限,大部分情况就是来人查验证书和已往的进口记录,结果是许多新产品的进口商在通关检查时,遭到不合理的拖延。整个报关时间有可能在一天之内完成,也有可能拖到一个月左右,这就要看进口商的产品和经验了。如果遇到争论和拒绝交货,进口商可以向设在口岸的海关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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