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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及未来发展的对策研究


    来源:     更新时间:2004-08-24       评论: 0

三、国外标准化工作现状

   尽管中国自古就有“没有规矩则无以成方圆”的标准化思想,秦始皇因统一度量衡成为标准化工作的鼻祖,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标准化工作则开始于1901年的英国。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以美国、日本和欧共体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标准化工作体系,在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标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和政府财政支持等方面达到了非常完善的阶段。其标准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不仅是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而且是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和产品检验的基本依据,起到了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和贸易保护的作用,也是我国标准化工作未来发展的目标。
在标准化体制如何适应市场经济以及如何实现平稳过渡方面,俄罗斯提出的一整套方针也值得中国借鉴。而了解国际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于明确我国标准化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同样重要。

    1.西方发达国家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特征

    1.1 国际化的标准意识
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高水平标准来源于其先进的标准意识,且已经上升到了国际化层面,标准化工作的中心是追求对国际标准的控制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际标准是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贸易纠纷仲裁的重要依据,主宰国际标准将有利于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树立国际标准化意识、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的实质是争夺国际标准的控制权。自1999年以来,美国、日本及欧洲共同体纷纷斥巨资进行了标准化战略研究,研究的重点领域是信息技术、健康、安全、环保等,重中之重是如何实现其国际标准化战略。
   (2)在这些国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本国标准已经不是问题,国际标准的制定能否以其国家标准为基础才是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的关键,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已经为国际标准采纳本国标准的比率所取代。美国石油学会API标准的先进性和全球影响力使其成为同类国际标准制定的基础。
   (3)美国、欧共体和日本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一直占有主导地位,他们承担了ISO/TC、SC和标准工作组(WG)中的大多数。欧共体在国际标准化事务中居于领先地位,美国和日本则希望争取到与其经济大国相称的地位。在近几年ISO/TC11年会中,美国和日本的代表团人数最多,日本每年标准化经费预算中的60%都用于国际标准化活动。

表5 西方各主要国家承担ISO/TC、SC、WG情况一览表

类别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日本

合计

比例

TC

27

23

32

27

6

104

56.7%

SC

84

98

116

77

17

392

64.1%

WG

363

340

366

200

50

1319

65.2%

   (4)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国家科技产业政策与标准政策的有机结合为标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奠定了基础。美国标准科学技术研究院,获得联邦政府的巨额财政支持,每年的标准研究经费多达7亿美元。

    1.2 法律法规的标准引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公司和个人所从事一切活动都必须按法律和契约合同的规定进行,标准化工作也不例外。标准化法律法规包括规范标准化活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在法律法规等法律形式文件中引用标准:
   (1)由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对标准化活动本身进行法律规范。比如,日本的《工业标准化法》和《农林产品标准化法》确立了制定、颁布和实施日本国家标准(JIS和JAS)的方针,并根据这两部法律设立了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和农林产品标准调查会(JASC),负责组织制定和审议相应的标准。
   (2)在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法律形式文件中引用标准并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使标准成为法律法规和契约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西方发达国家标准法制化的重要特征。美国、日本及欧洲共同体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对标准的引用,美国联邦法规和州法律引用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标准,日本的高压气体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食品法、消防法等均引用日本JIS标准。
   (3)重点控制有关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和环境保护等环节的技术性法规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主要形式,制定技术法规时应以相关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为基础。英国在制定的技术法规中大量引用其国家标准BS,而按照欧洲标准生产的产品则被认为符合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欧盟指令并给予CE标志。
美国、日本及欧洲共同体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了标准化活动,法律法规特别是技术法规对标准的引用使标准成为法律法规的延伸,也将标准实施、监督与认证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1.3 学术团体主导型的管理体制
与我国现行的国家统一管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条块分割分工负责的政府主导型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不同,美国、日本及欧洲共同体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已经完成了由政府主导型向学术团体主导型的过渡,建立和完善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标准化管理体制。这样的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授权并委托标准化协会或标准化学会统一管理、规划和协调标准化事务,政府负责监管和财政支持。例如: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是美国自愿标准体系的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和推动国内标准化活动,负责发布美国国家标准,代表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活动。
   (2)标准化协会或学会在标准制定、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和发行以及信息服务等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形成了严格高效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模式,体现了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原则、协调一致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3)国家标准的研究工作和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委托行业协会、学会等民间团体或研究机构负责,或者对通过审查的协会或学会标准采用双号制。比如,ANSI通过委任团体法和征求意见法从各专业团体制定发布的标准中,将其对全国有重大意义的标准经审核后提升为国家标准,并给以ANSI代号。

     1.4 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
    美国、日本及欧洲共同体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制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基本上形成了政府监管、授权机构负责、专业机构起草、全社会征求意见的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可以使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有关政府、制造商和用户等有关各方的利益和要求,从而提高了标准制定的效率,保障了标准制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首先表现为市场需求原则。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标准的编制是从市场需要出发的自愿行为,政府和标准化管理机构无需下达指令性计划。专业协会、学会、制造商和个人都可以编制有前景的技术标准资料,通过规定的审查程序而成为正式标准。标准的级别取决于审查机构的级别,如果通过国家授权的标准化机构审查的即成为国家标准。
    其次,市场化原则要求标准的制定具有公正性,而广泛参与、协商一致、透明度和标准审查程序的严格性将有助于保证标准制定的公正性。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的标准制定一般由政府、制造商和用户等共同完成,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标准有关各方的利益和要求,而标准的审查和批准工作一般则由政府部门授权标准化学会或专设机构承担,执行一套科学、严格、有效的程序:
   (1)发布通告广泛征询各方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代表和协调标准有关各方的利益,特别是用户的利益;
   (2)由技术委员会对标准进行的技术审查,可以保证标准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和标准的技术质量;
   (3)由标准审查部门对标准进行的程序审查,可以避免标准中可能出现的与其他标准或法规矛盾等现象。



4.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与国家标准学会联合标准制、修订程序

    西方发达国家在标准编制方面采取“宽进严出”的政策,虽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编制标准,但编制者要经过标准化学会或专设机构的认可程序审查。美国标准化学会是联邦政府授权的民间标准协调机构,同时也负责标准编制单位的资格认证。
    第三,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要求建立利益回报机制,主要通过版权、出版发行、文本销售以及相关服务等方式实现。标准的制定机构和管理机构拥有标准的版权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美国,某项标准的内容被某引用为技术法规时,标准的编制者即成为其版权的拥有者。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的标准化学会(协会)及社团拥有其管辖范围的标准审查、批准、出版、发行和销售的权力。这些标准化机构主要通过销售文本来收取经济回报,还拥有大量的与标准化有关的如产品认证、试验室认可等其他业务,并可以收取会员费。
此外,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的标准编制周期较短,一般为1至2年;标准修订也较快,一般发布后3~5年即进行修订。这些国家的标准还具有形式多样性的特征,除标准文本外,包括技术规范、标准案例、补遗和公告等,近年来又出现的协议标准和事实标准等新模式,充分体现了标准应尽快反映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原则。

    1.5 自愿性的标准体制
    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均采用自愿性标准体制,标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在标准层次上,这些国家的标准基本上划分为国家标准、协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层次,国家标准和协会标准采用双号形式发布的也比较普遍。
美国标准体系可按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和非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分类,联邦政府体系的标准数量约4.4万项,非联邦政府体系即各种行业协会和学会的专业标准体系约有标准近5万项。在上述标准中,通过美国标准学会审查的而成为美国国家标准的共约3.7万项。
   “模式规范”是美国标准的一种特殊形式,严格地说它并不是一个标准,而是将诸多相关的标准内容,按技术上的关联性,重新安排和编辑在一起,使之成为有内在联系的方便使用的成套技术文件。“模式规范”的实质是标准条款的重新组合,本身仍不具有法律属性,但如果政府通过立法程序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则该“模式规范”就成为某一行政区域内的技术法规。
 

6 美国主要协会标准及其制定机构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制定批准机构

1

美国石油学会标准

API

美国石油学会

2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

ASME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

3

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

ASTM

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

4

美国电信工业协会标准

TIA

美国电信工业协会

5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标准

FDA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6

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标准

SAE

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

    法国标准(NF)是由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设立的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按1984年新法令的规定,标准文件分为正式标准(HOM)、试行标准(EXP)、文献分册(FD)和标准化参考文献(RE)四种。由AFNOR总会长批准的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5年。只有正式标准才属于法国国家标准,必须经工业或农业部长批准发布。
     德国将各种标准、技术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条例和技术规格统称为技术规范文件,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规则”、“一般基准、标准和规范”三个层次。DIN以外的各专业团体制定的标准文献统称为技术规则,相当于德国行业标准。一般基准、标准和规范则包括DIN标准、SEW标准(钢铁材料标准)、企业标准、操作指南等,是由近200个专业团体、协会、民间组织和政府机构制定的。其中,DIN标准占59%,其他专业团体制定的占29%,政府机构制定的占12%。
德国标准有正式标准、暂行标准、双号标准之分。技术内容尚待实践检验和充实的,以暂行标准发布;不加修改地采用国际标准、欧洲标准以及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等团体标准为德国标准的,则以双号形式发布。
    日本也有数百个专业团体、行业协会从事标准化工作,它们接受JISC和JASC的委托,承担JIS和JAS 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最后由JISC和JASC进行审议。这些专业团体和行业协会也自行制定供本行业使用的行业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欧洲和日本的专业团体、学会和协会在标准化工作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此外,这些国家的标准在结构和内容上还有以下共同特征:
(1)重视基础标准,包括术语、符号、标记和包装的标准以及互换性和兼容性标准等;
(2)测试方法标准占有重要地位;
(3)涉及卫生、环保和安全的技术标准增多;
(4)突出产品性能的标准发展较快。

    1.6 标准服务的信息化
    利用高新技术和现代传媒,提供标准信息化服务是美国、欧洲共同体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标准服务体系的重要特征,使标准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和有效地传播给标准用户,主要手段是开设网站。
    标准服务体系的其他特点是:
   (1)标准化服务体系完善,包括标准制、修订信息通告、标准文本及其电子版销售等。不仅符合WTO/TBT协议的基本要求,也扩大了本国标准的影响。
   (2)标准编制、出版、发行、培训、咨询、服务和认证一体化,实行全方位、系统化的有偿服务。日本规格协会  (JSA)是民间公益组织,主要任务是推行工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出版发行标准及有关资料,从事标准化理论研究,组织培训和提供标准咨询服务等。
   (3)支撑标准服务体系运转主要得益于市场化运作模式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如减免税),也得益于用户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人员的广泛参与和专家的突出作用,从而形成了良性循环。

    1.7 完善的标准实施保障体系
    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均拥有完善的标准实施保障体系,市场准入、法律法规、合格评定与检验检测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与配合,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与执法。产品要在市场上流通,首先需要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但获得市场准入的前提是产品应符合技术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而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需要通过合格评定来证明,产品的检验检测则是合格评定程序的最主要环节。企业的任何违背行为都可能带来法律惩罚和失去进入市场资格的后果,直接危及到企业生存。
    因此,标准实施保障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检测制度构成,政府并没有专门和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
    1.7.1 技术法规的强化作用
    按照WTO/TBT协议的定义,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技术法规体系建设,尽管在表现形式上会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大多来源于标准,或以标准为基础。
    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使得标准成为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达到了用法律手段强化和保障标准实施的效果。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有关法令如CFT49即DOT规则中引用了ASME规范和ASTM规范,甚至在ASME规范修订时,国家作为委员参与该项工作。
    1.7.2 合格评定的保障作用
    按照WTO/TBT的定义,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应要求的任何程序。其中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的程序。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均有庞大繁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只有通过合格评定的产品才能获准进入市场。
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质量认证采用自由分散的体制,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开展质量认证工作。ISO9000系列标准在美国被等效采纳,美国标准学会(ANSI)开展对第三方认证体系的认可、质量认证机构的注册认可和实验室的认可。其中保险商实验室联合公司(UL)。美国石油学会(API)是著名的认证机构。
    欧共体指令规定了哪些产品要经过第三方认证,哪些可以自我认证,对不同产品有不同要求,其中实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该国检验。欧共体12个新指令把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作了规定,这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取得一个欧洲国家的认证。
    世界著名的德国管理体系认证协会(DQS)受权在34个领域开展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业务,认证审核使用的标准多达数十种。主要有:欧洲医疗器械供应商质量体系标准(EN 46001/2)QS 9000 标准(汽车)、AS 9000 标准(航天)、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TL9000 )、欧共体环境管理与审核规定(EMAS)、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SA8000)、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标准(OHSAS 18001)、石化企业 HSE管理体系标准等。
    日本质量认证管理体制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质量认证工作,各部门分别对其管辖的某些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日本通产省管理的认证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其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执行,其认证产品主要有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认证制度使用JIS标志,有两种标志图案。一种是用于产品的JIS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日本有关的产品标准。另一种是用于加工技术的JIS标志,表示该产品所用的加工方法符合日本工业标准的要求。
    1.7.3 检验检测的基础作用
检验检测是衡量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否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合格评定程序执行的技术支撑。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部门十分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机构的建立,权威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得到政府的授权。在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上,这些国家的检验检测机构几乎都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仪器,能够与其技术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指标相配合。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很高,有的还直接负责或参加有关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工作。对于进口产品,这些国家在涉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产品规格型号与包装方面的检测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
    总之,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和技术法规是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保障标准实施的三大法宝,构成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险业的介入也降低了风险,一些检测机构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英国的很多私人保险机构就介入了压力容器的产品检验。

    1.8 财政支持与标准经费的多元化
    标准化工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美国、日本和欧共体等西方发达国家每年都提供财政支持。政府财政支持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按每年通过的标准化活动经费预算拨款,二是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的研究工作,既包括基础研究也包括战略性研究。日本每年的标准化活动预算约6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4.2亿元),美国标准科学技术研究院每年从政府得到的标准研究经费多达7亿美元。
    在标准化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是国外解决标准经费来源的主要办法之一。美国、日本和欧共体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化机构和社团主要通过销售标准文本来收取经济回报,并提供产品认证、试验室认可和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政府对标准的服务性收费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标准文本的销售收入约占其总收入的50%。这些国家的个人或企业的投资、赞助以及收取会员费也是经费的来源之一。
    由于美国、日本和欧共体等西方发达国家拥有了成熟的标准市场化运作体制,既保障了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也使得政府公共财政投入所占的比例有所减少。以德国标准化协会为例,在每年标准化所需经费的1.6亿马克中,标准出版发行及服务收入为1.056亿马克,企业资助和社会赞助额为0.288亿马克,国家的财政拨款为0.256亿马克,仅占经费总额的16%。

    1.9 案例一:英国标准学会简介
    英国标准学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SI)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标准化机构,是英国政府承认并支持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总部设在伦敦,有捐款会员20000多个,委员会会员 20000多个。1901年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EC)、机械工程师学会(IME)、造船工程师学会(INA)与钢铁协会(ISI)共同发起成立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ESC或 BESC),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标准化机构。1902年电气工程师学会(IEE)加入该委员会,英国政府开始给予财政支持,同年 6月设立标准化总委员会及一系列专门委员会。
    总委员会的任务是在英联邦各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筹建标准化地方委员会。这种地方委员会曾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秘鲁、乌拉圭等国相继成立。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技术规格,如电机用异型钢材、钢轨、造船及铁路用金属材料等标准。
    1918年,标准化总委员会改名为英国工程标准协会(BESA)。1929年 BESA被授予皇家宪章。颁发皇家宪章,是英国政府对某些自愿性、公益性组织予以特殊承认并赋予特殊地位的一种古老方法。直到今天,皇家宪章仍然是英国标准学会至高无上的荣誉。1931年颁布补充宪章,协会改用现名(BSI)。
    皇家宪章规定:英国标准学会的宗旨是协调生产者与用户之间关系,解决供与求矛盾,改进生产技术和原材料,实现标准化和简化,避免时间和材料的浪费;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贯彻执行;以学会名义,对各种标志进行登记,并颁发许可证;必要时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学会的宗旨和利益。
    BSI组织机构包括全体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理事会、标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 BS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 BSI的政策,但需要取得捐款会员的最后认可。执委会由政府部门、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专业学会和劳工组织的代表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 5人。下设电工技术、自动化与信息技术、建筑与土木工程、化学与卫生、技术装备、综合技术等6个理事会,以及若干个委员会。
    BSI有工作人员 1200余人,设标准部、测试部、质量保证部、市场部、公共事务部等业务部门。标准部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机构。 BSI每三年制定一次标准化工作计划,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制定出年度实施计划。标准部下设6个标准处,分别承担 6个理事会的秘书处工作。理事会下设标准委员会,标准委员会下设技术委员会(TC),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
    H.亨普斯特德检验所是隶属于测试部的检验测试中心,成立于1959年,下设化学、物理、电工、机械、光学等10多个实验室。最初只承担摩托车安全头盔的检验工作,随着服务范围的逐年扩大,目前已成为英国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广的独立检验机构。该中心检测任务的30%来自 BSI质量保证部,其余来自外单位和国外的委托。
    质量保证部负责合格评定、认证审核以及BSI风筝标志、安全标志和企业注册标志的签发工作。市场部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为英国出口商调研欧洲和世界市场情况,向出口商提供国外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还承担BS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 BSI于 1966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出口商技术服务部(THE)。
    1903年 3月,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标准—英国标准规格(BSS)“轧钢断面”,将结构钢截面尺寸由 175个减至 113个,将钢轨规格由 75个减至 5个,估计每年可节约 100万英镑。到 1914年,英国钢铁标准规格在英国海军部、劳氏船级社、印度铁路得到了广泛采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标准化的最大贡献是制定了飞机材料标准。
    截止至 1998年底, BSI已经制定发布了 13700多个标准,其中包括通用标准、实用规程、汽车专业标准、船舶专业标准、航天专业标准、发展草案、公布文献、手册、教育出版物等。BS标准广泛应用于所有专业领域,作为仲裁和技术条件的依据。在政府部门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法令中,大量地引用了 BS标准。
    1982年 11月 24日,英国政府与BSI签订了《联合王国政府和英国标准学会标准备忘录》。其中规定,政府各部门今后将不再制定标准,一律采用 BSI制定的英国国家标准( BS);政府参加 BSI各种技术委员会的代表将以政府发言人身份出席会议,在政府采购和技术立法活动中直接引用BS标准。
    近代产品认证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 1903年英国制造商开始在符合尺寸标准的钢轨上使用世界上第一个认证标志—BS风筝标志。 1919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商标法》,规定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使用风筝标志。 1921年成立英国标志委员会,负责管理风筝标志的发放和使用, 1922年开始对各类产品的标志实行注册。 1926年英国标志委员会向英国电气总公司颁发了第一个《风筝标志使用许可证》。 1975年开始在家用电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和产品上使用 BSI安全标志。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风筝标志和安全标志。
    BSI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创始成员之一,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承担TC/SC技术秘书处数量和资助额计算,BSI在ISO中的贡献率为17%,仅次于德国DIN(19%)居第二位;在CEN/CENELEC中的贡献率为21%,居第三位(德国DIN为28%,法国AFNOR为22%)。

    1.10 案例二: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简介
ASTM系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的英文缩写,成立于1898年。ASTM的前身是国际材料试验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esting Materials, IATM)。19世纪80年代,为解决采购商与供货商在购销工业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和分歧,提出建立技术委员会制度,讨论解决有关材料规范、试验程序等方面的争议问题。IATM首次会议于1882年在欧洲召开,会上组成了工作委员会。1898年6月16日,有70名IATM会员聚集在美国费城,开会成立国际材料试验协会美国分会。1902年,国际材料试验协会美国分会正式成立,并于1961年改名为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
    ASTM是美国最古老、最大的非盈利性的标准学术团体之一,现有33669个(个人和团体)会员,其中有22396个主要委员会会员在其各个委员会中担任技术专家工作。ASTM的技术委员会下共设有2004个分技术委员会,有105817个单位参加了ASTM标准的制定工作。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材料、产品、系统以及服务等领域的特性和性能标准,试验方法和程序标准。
    标准制定采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制度,由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工作组起草。经过技术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投票表决,在采纳大多数会员共同意见后,并由大多数会员投票赞成,才批准为正式标准出版。在一项标准编制过程中,对该编制感兴趣的每个会员和任何热心的团体都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委员会对提出的意见都给予研究和处理,以吸收各方面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根据ASTM出版物报道,1997年ASTM制定新标准350个,修订标准1698个,开展标准化活动2681次。ASTM标准现分为钢铁产品、有色金属、金属材料试验方法及分析程序和建设材料等15类(Section),标准共分73卷(Volume),以ASTM标准年鉴形式出版发行。除出版各种标准资料外,ASTM还办有期刊,如《ASTM标准化新闻》(ASTM Standardization News)和《试验和评定期刊》(Journal of Composites Technology Research)
    ASTM标准由于其质量高,适应性好,赢得了美国工业界的官方信赖,不仅被美国各工业界纷纷采用,而且被美国国防部和联邦政府各部门机构采用,有2800项美国军用标准被ASTM标准所替代。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监督学会(NIST)有236人为ASTM会员;环境保护署(EPA)中有76人为ASTM会员;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中有72人为ASTM会员。其他如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SAE),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德国标准化学会(DIN)等都有人是ASTM的会员。

7 美国部分联邦政府机构参加ASTM的会员数及标准引用次数

美国联邦机构

参加ASTM

的会员人数

联邦条例法典中引

ASTM标准次数

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

236

 

健康与人类服务部(HHS

88

60

环境保护署(EPA

76

188

交通运输部(DOT

74

229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管理局(NASA

72

 

美国农业部(USDA

64

52

内务部

60

5

美国财政部

31

 

能源部(DOE

24

59

田纳西州河谷管理局(TVA

13

 

联邦勤务总署(GSA

9

 

劳动部

10

30

国家研究委员会(NRC

12

1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

5

270

   

774

894


     ASTM编制供给美国联邦管理和政府采购使用的标准已经成为一项持续性的活动。目前,在23个联邦政府机构里有1500多名人员是ASTM的会员,其中的500名是美国国防部的代表,其余1000名是联邦政府各管理机构的代表。联邦管理机构当前参照600个左右ASTM标准进行他们的政府管理工作。联邦条例法典(CFR)中引用ASTM标准达900次之多。根据美国国家技术转让和推广法令以及OMB A-119通报精神,在ASTM协会与环境保护署,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美国海岸警卫队等联邦政府机构之间进行了新的联合工作项目,把引用ASTM标准文件进行更新,以保持引用文件是ASTM标准的现行标准。

    2.俄罗斯标准化改革的启示
    1993年6月10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发布了《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这是俄罗斯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标准化法,其生效实施标志着俄标准化工作从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该法的宗旨,是在俄罗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条件下,引导标准化工作稳妥地向自愿性标准体系过渡,实现与国际/欧洲标准的趋同。
俄罗斯标准同国际/欧洲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最大区别表现在标准性质和内容、标准体系构成、及时更新等方面。国际/欧洲标准以及发达国家标准都是自愿性的,WTO/TBT中所指的标准也是自愿性的,但俄罗斯标准中可含有强制性要求:
    一、保护环境、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的要求;
    二、保证技术兼容性和信息兼容性以及产品互换性方面的要求;
    三、产品统一检验、试验和标志方法的要求;
    四、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俄罗斯认为,由强制性标准向自愿性标准体系过渡,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与国际/欧洲标准的趋同一致,是俄罗斯标准化的必由之路。但是,考虑到具体国情,经济现状、标准化传统和特点,俄罗斯决定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并将其作为2005年标准化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估计过渡期至少持续6至7年,并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第一,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按照国际模式运作的技术法规体系,将基本要求特别是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纳入其中。然后,通过直接引用标准的方式,或者将标准要求直接写入法律法规正文中,赋予国家标准以强制采用的法律属性。
    第二,引用标准方法在合同契约关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换言之,政府采购部门和经济活动主体在合同契约及其他商业性文件中,更加普遍而广泛地引用相关标准;法庭和仲裁机构对有关诉讼进行审议时,将标准作为仲裁文件。
    第三,以国际/欧洲标准和先进的发达国家标准为蓝本,制定一批纯自愿性标准,作为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采用,以取得实践经验。
    俄罗斯认为,匆忙过渡可能造成标准真空,不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俄罗斯现行标准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在标准种类构成中缺乏试验/检验/分析方法标准和服务标准,俄罗斯今后拟在本国计量科技成果与国际先进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优先制定一批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服务标准。
    俄罗斯标准体系构成不合理还表现在行业标准为数过多和标准内容老化上。目前,俄罗斯大约有行业标准4万个,俄计划适度地将这些行业标准逐步分阶段地晋升为国家标准。发达国家标准的年更新率一般为10%~15%,俄罗斯由于缺乏经费支持,只有3%左右。
    目前,俄罗斯正积极组织力量,对本国标准同国际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找出它们之间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差异,进而对本国标准进行适当修订(复审),以消除差异,实现趋同一致。首先是对进出口产品和经营项目标准,特别是对判定有贸易技术壁垒存在的那些领域的标准进行协调;其次是对潜在的进出口项目标准进行协调。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再对其他标准进行协调。与此同时,考虑到ISO、IEC等国际标准化机构每年大约制定500至800个国际标准,俄考虑将这些标准及时有效地加以引进。
    为了缩小与国际标准水平的差距,为实现标准趋同创造条件,1996年至1998年间,俄罗斯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推行了一项标准化发展计划。计划项目总预算为3400万美元,除了向世界银行举债2440万美元外,加拿大政府无偿提供80万美元,余额则由俄政府自行筹措。该计划有三个基本目标:
   (1)建立俄罗斯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信息网络:
   (2)在国民经济重要领域,率先实现国家标准同国际标准的趋同接轨;
   (3)提高本国产品的认证效率,实现检测实验室的国际认可。

    3.国际标准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3.1 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是两个最大的国际性标准化机构,负责制定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40个国际性组织制定的标准也被认为是国际标准,这40个国际性组织包括国际计量局(BIPM)、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电信联盟(ITU)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等
    3.1.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简介
    1946年10月14日至26日,中、英、美、法、苏的25个国家的六十四名代表集会于伦敦,正式表决通过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这25个国家为ISO的创始人。1947年2月23日,ISO章程得到1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认可,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告正式成立。ISO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是非政府性的国际标准化团体,也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甲级咨询组织和贸易发展理事会综合级(即最高级)咨询组织。
    ISO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其标准化工作包括了除电气和电子工程标准以外的其他所有技术领域。ISO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便于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并扩大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ISO的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为增进相互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贸易壁垒,ISO还与600多个国际组织保持着协作关系。
    ISO现有成员138个,分为团体成员和通信成员。团体成员是指最有代表性的全国标准化机构,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代表其国家参加ISO。通讯成员是指尚未建立全国标准化机构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通讯成员不参加ISO技术工作,但可了解ISO的工作进展情况,经过若干年后,待条件成熟,可转为团体成员。ISO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法语和俄语,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ISO的组织机构包括ISO的全体大会、理事会和各技术委员会及必要时设立各大技术处等。ISO全体大会由各成员团体指定的代表组成,是ISO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至少召开1次。ISO中央秘书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各委员会及其附属部门的办事机构。理事会下设10个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合格评定委员会、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发展委员会、情报委员会、ISO情报网、标准物质委员会、标准化原理委员会、ISO/IEC联合委员会。
    ISO的技术组织包括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TC的设立由理事会决定,其工作范围由技术委员会代表理事会批准。ISO现有技术委员会(TC)187个和分技术委员会(SC)552个。ISO的技术文件包括:工作草案、建议草案(DP)、国际标准草案(DIS)、技术报告草案(DTR)、技术报告(TR)等。ISO国际标准须经75%以上的成员团体投票通过、由理事会批准并正式出版。截止到2000年底,ISO已制定了13025个国际标准。
    1978年9月1日,我国以中国标准化协会(CAS)名义重新进入ISO。中国现在是ISO 的145个技术委员会和356个分委员会的积极(P)成员,是49个技术委员会和238个分委员会的观察(O)成员,还承担了ISO的一个技术委员会和五个分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
    3.1.2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简介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IEC的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为实现这一目的,IEC出版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各种出版物,并希望各成员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本国的标准化工作中使用这些标准。
    目前,IEC成员国已从1960年的35个增加到60个,他们拥有世界人口的80%,消耗的电能占全球消耗量的95%。而IEC的工作领域已由单纯研究电气设备、电机的名词术语和功率等问题扩展到电子、电力、微电子及其应用、通讯、视听、机器人、信息技术、新型医疗器械和核仪表等电工技术的各个方面。IEC标准已涉及了世界市场中的35%的产品,到本世纪末,这个数字可达50%。
    IEC每年召开100多次国际标准会议,有近10万名专家参与IEC标准的制、修订工作。IEC现有89个TC和107个SC。截止到2000年12月底,IEC已制定了4885个国际标准。
    中国于1957年加入IEC,目前是全部TC和SC的P成员。
    3.1.3 国际标准的重要性
    国际间的市场争夺和企业竞争在本质上表现为标准的竞争。国际标准作为国际贸易的技术依据,其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发达国家争夺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领导权和发言权,目的是将本国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以期在竞争中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国际标准的竞争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高级形式。
    国际标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传统产业,标准的作用正在由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转变为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替代非关税壁垒从而成为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并逐步渗透到管理和服务领域。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受贸易技术壁垒限制的案例,大约是发达国家的3.5倍。
    其次,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效益更多地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因而出现了标准与专利技术紧密结合的趋势,标准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新的观点认为:三流企业卖劳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美国高通公司在CDMA领域有1400多项专利,其相关标准已经成为移动通信的国际标准。
    最后,对于未来产业,出现了标准竞争先于技术竞争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争夺模式的主导地位,实质是争夺产业制高点。如互联网协议和高清晰度彩色电视制式标准之争等。
    3.2 区域性标准化组织
    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是指按地理、经济或政治上所划分的区域性标准化合作组织。区域性标准化组织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广播联盟(EBU)、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亚太地区标准大会(PASC)和亚欧标准化大会等。其中,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是最重要、影响最大的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1961年成立, 宗旨在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标准化协作,制定本地区需要的欧洲标准(EN,除电工行业以外)和协调文件(HD),CEN与CENELEC和ETSI一起组成信息技术指导委员会(ITSTC)和信息领域的互连开放系统(OSI),制定功能标准。欧洲标准是欧盟新方法指令的具体化。
    CEN于1970年开始实行符合EN标准的合格认证制度,认证工作由欧洲认证委员会CBNCER负责,合格产品发给CEN认证标志。
    3.3 欧盟新方法指令与欧洲标准
    欧盟新方法指令是由欧盟委员会提出,欧盟理事会经过与欧洲议会协商后批准发布的一种用于协调各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形式,旨在使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趋于一致。在新方法指令中只规定产品投放市场前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有时涉及财产或环境保护等其他方面。
    新方法指令是完全协调指令,各成员国必须用新方法指令取代国家所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法律条款。成员国有义务将其转换为国家法律。 迄今为止欧盟现行指令中已有了20个新方法指令(对CE标志做出规定)采用了《新方法》,另有4个依据《新方法》或《全球方法》的原则出台的指令(未对CE标志做出规定)。
    为满足这些基本要求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则称为欧洲标准,委托欧洲标准化机构以“协调标准”形式制定,目的是使欧洲标准支持新方法指令、以消除欧共体成员国之间技术性贸易壁垒。截至2000年底,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这欧洲三大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欧洲标准已达到 10520项。预计到2003年,CEN制定的标准将接近13000项。
    为了实现欧洲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趋同,提高欧洲标准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国际标准化组织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以及国际电工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分别签订了ISO/CEN维也纳协议和IEC/CENELEC卢加诺协议。双方同意,对由ISO/IEC或CEN/CENELEC承担的标准化项目,交由两机构进行平行审批,通过的则作为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同时发布实施。CENELEC根据 IEC的工作成果制定的欧洲标准,大约占标准总数的80%;而在ISO/CEN联合拟定的829个标准化项目中,80%是由ISO负责的。
    除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合作外,欧共体扩大其新方法指令和欧洲标准的重要举措就是东扩,帮助东欧国家尽快实现本国标准与欧洲标准(国际标准)的趋同一致,从而为加入欧盟奠定良好的基础。1997年4月1日,捷克成为CEN的正式成员,是前经互会系统中第一个正式加入 CEN的东欧国家,使CEN成员总数达到19个。欧盟东扩候选国有13个(包括土耳其),其中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匈牙利、塞浦路斯被列为2000年第一轮候选谈判国。
    为了帮助中、东欧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标准化体制,尽早实现标准趋同接轨,欧盟先后启动了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瑞士SGS公司和英国RESURS公司资助的TASIS计划,德国标准化学会(DIN)同罗马尼亚的标准化合作项目,欧洲委员会提供财政支持的波兰援助项目等。
    3.4 国际标准化战略及其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以后,标准化所处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社会结构改革等向标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放宽强制性法规的限制,建立柔性标准体系;实行统一的标准认证制度,促进贸易发展;有效利用国际标准,强化产业技术战略;拓宽标准化领域,满足消费者多种价值观的要求等。
    鉴于国际标准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日益突出,世贸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欧洲共同体和美国、日本等纷纷斥巨资研究并提出各自的标准化发展战略。其中,与社会生活相关的突出重点课题和重点领域是世界各国标准化战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是国际标准化战略。
    3.4.1 国际性组织的标准化战略
    2000年11月,WTO/TBT的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国际标准制定过程的有关原则。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国际标准不得优先考虑特定国家或区域的特点或要求;国际标准不得扭曲世界市场和妨碍公平竞争,也不得制约创新和技术开发;国际标准化应对法规和市场需求,以及各国的科技开发具有适应性,并发挥良好作用。
    ISO于2001年9月发布“ISO 2002~2004年战略”,提出 “价值、伙伴关系、最佳化”的运作理念,制定了两项新政策:一是提高ISO标准的市场适应性,吸引民间企业、消费者、残疾人、环保人员等有利害关系者参与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标准制订过程的管理。二是提高ISO的国际影响,在根据ISO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协定制订标准时,要最大限度地确保标准的透明度、开放性、公平性,使标准能够切实反映区域和各国的情况。
    欧盟也提出了增强欧洲标准化作用的三项措施:一是通过EU加盟国的扩大,扩大欧洲标准化体系的参加国;二是欧盟应继续对欧洲标准化活动提供财政支持;三是欧盟各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标准化提案应协调一致。CEN和CENELEC也在其各自发布的“CEN2010年战略”和“CENELEC2010年战略”中确立了21世纪前10年间的标准化发展战略。主要内容包括:支持欧洲单一市场的形成,加强欧洲产业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统一标准化提案以便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形成欧洲统一地位等等。
    3.4.2 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化战略
    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把确保标准的市场适应性、国际标准化战略、标准化政策和研究开发政策的协调、实施,作为其标准化战略的重点。但是,包括欧共体在内的发达国家的最重要的标准化战略还是国际标准化战略。 目前,欧共体在国际标准化舞台上具有绝对的优势,美国和日本则明显处于劣势,这就是区域性标准化组织的作用。
    由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组织的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历时两年零三个月,日本政府投入了1.3亿日元,参加研究的专家有20多名及有关方面的代表。项目完成后,JISC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包括加强国际化标准的战略和环境资源、信息、电气、医疗、劳动、材料、土建、运输、机械等27个领域的“标准化战略”报告,重点包括信息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反映消费者(尤其是老人、残疾人观点)的标准以及制造及产业基础技术的标准。
    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化发展战略有如下共同特点:
  (1)将国际标准化战略放在整个标准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2)将信息技术、健康、安全、环保等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更加关心消费者、老年人、残疾人的标准需求;
  (3)强调科技开发政策和标准化政策的协调统一,促进科研人员参加标准化研究开发活动;
  (4)提出了采用事实标准和论坛标准、合作体标准的战略。
    为培养熟悉ISO/IEC国际标准审议规则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日本对人才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英语水平高,有渊博的知识,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或标准化专家;掌握国际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动向;知道自己所属企业、产业在国内及世界上的竞争能力,了解与该技术有关的国外企业和产业的动向;懂得该领域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政策策略;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向有关国家和企业的专家充分说明采用日本标准提案将会给世界带来的好处。
    国际标准化战略的核心是人才战略,促进科研人员参加标准化研究开发活动是主要手段之一,而培养熟悉ISO/IEC国际标准审议规则并具有专业知识的国际标准化人才则通过技术管理(MOT)硕士教育和研究来造就。在美国,能够提供MOT硕士学位教育的学校已经超过了100所,日本等亚洲国家也开始实施这种教育。(待续)
 

下期内容: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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