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幅面大小和出版印刷的格式,字体、字号,提高出版印刷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出版印刷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的1/32(大32开),允许偏差±1mm。当出版印刷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五条 当标准中的图样、表格等不能缩小时,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六条 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第七条 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封面格式和扉页格式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第八条 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不应空字。
第九条 标准的英文译名,第一个字母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排版,其它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排版。英文译名与标准名称的行间距为5mm。
第十条 标准的目次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录及附加说明应另起一页排版。“章’、“节”必须有标题。“章”、“节”号后空一个字加标题居中排版;“条”号应从左起顶格排版;“款”号从左起空两字排版;条文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排版,以下各行均应顶格排版。当条文需要分段时,每段第一行均应从左起空两字排版,“项”号从左起空三字排版,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首字对齐。
第十一条 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排版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排列在“附录”后面,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排版。
第十二条 正文中的“注”应采用、1、2、3……序号编写,“注”的排版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两字排版,在“注”字后面加冒号,接排注释内容,每条注移行排版时应与上一行注释的第一个字对齐。中间各条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或句号,最后一条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十三条 标准中术语及定义的排版应在每条术语后面空一个字接排英文对应词。术语的定义另起一行排版,左端空两字书写,回行时应顶格排版。
第十四条 标准中的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版,复杂而冗长的公式宜在等号处转行,当做不到时,应在运算符号处转行。公式下面的“式中”两字另行左起顶格排版,所要注释的符号应按公式中的先后顺序排版,破折号应一律对齐。
第十五条 标准中的所有插图均用硫酸纸绘制清楚。其底图的排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插图为原大绘制时,其线型:实线中的主体轮廓线粗为0.4mm,次要轮廓线0.25mm。虚线粗的为0.2mm。图中主体注记用8宋体汉字。 二、当插图放大1/5倍绘制时,实线0.5mm,虚线为0.25mm,点画线为0.125mm。其主体注记用10.5宋体汉字、斜体数字及字母剪贴;上下角标用8字剪贴。 三、当放大2/5倍时,实线0.6mm,虚线为0.3mm,点画线为0.15mm。图中的主体注记用14宋体汉字、斜体数字及字母剪贴,上、下角标用9字剪贴。 四、图的平行线间隔不应小于3mm:圆圈直径不应小于1.5mm。 五、图中的标记、尺寸数字等应用铅笔端正写在相应的位置上,由出版社剪贴制版。
第十六条标准出版对文稿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及标准的条文说明的出版物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定稿,并备有标准批准部门的发布通知。 二、标准对技术内容应完整无误,图文齐全;章、节、条款层次清楚;标准的编写方法和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三、标准的稿件中所有文字不得用铅笔书写;油印稿、晒图、复印稿字迹应清楚完整。稿件凡用铅笔勾画、涂改的部分,均不得作为定稿依据。 四、标准中的俄文、英文、希腊文、罗马数字以及阿拉伯数字等,须严格区分,书写清楚,并应用铅笔在旁边注明是何种文字及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等。 五、标准稿件中所有标点符号的用法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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