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等二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局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返回我局科技标准司。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15日。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姜 宏
联系电话:(010)66556220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8
附件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附件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二○○七年八月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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