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ECER12法规(第3次修订本以及随后截止到2000年8月发布的所有的增补件、勘误表)《机动车碰撞时防止转向操纵机构对驾驶员伤害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ECER12重新起草,在附录A 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12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与ECER12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本标准删除了ECER12法规第3章“认证申请”、第4章“认证”、第7章“车辆型式及转向操纵装置型式的认证更改和扩展”、第8章“生产一致性”、第9章“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第10章“使用说明”、第11章“正式停产”、第12章“认证试验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第
13章“过渡规定”及附录1“认证通知书”、附录2“认证标志的布置”,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不同,此些是与“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有关的内容;
———本标准删除了ECER12法规2.1“车辆认证”、2.3“操作装置认证”的术语和定义,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形式不同,其是与“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有关的内容;
———本标准中关于ECER12法规附录6“汽车乘坐位置H 点以及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的内容由GB11551—2003附录C替代,其原因是为保证本标准与GB11551—2003中关于“汽车乘
坐位置H 点以及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内容的一致性;
———本标准第3章增加了“R点”的术语和定义(见3.17),原因是人体模块撞击试验中会使用驾驶员座椅的R点;
———在附录B中增加了“此时对假人乘坐位置H 点以及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参照GB11551—2003附录C进行”内容(见B.2.4.1),原因是试验时假人的安装需要调整座椅状态;
———在附录C 中增加了试验时人体模块与转向机构相对位置和撞击方向条款及示意图(见C.2.5.3和图C.2),原因是能更清晰地表明试验时安装的相对位置;
———在附录D中增加了“如果试验的撞击速度高于此值,而转向操纵装置仍符合所规定的要求,则可认为该试验满足要求”(见D.4.3),其原因是规定了在更苛刻条件下(撞击速度高于规定值时)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的判定依据。
本标准同时还作了如下编辑性修改: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代替GB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
本标准与GB11557—1998的主要差异: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有所调整,1998版适用于M1 类车,但不适用于其中的短头车和平头车;本版适用于M1 类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1500kg的N1 车辆(本版第1章);
———正面固定壁障碰撞试验中增加“转向轴和转向柱顶端向上的移动量”要求(本版4.1);
———增加了转向机构的头型撞击试验(本版4.3)。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实施过渡期:对于新车型,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实施;对于在生产车型,本标准自2014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天强、袁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1557—1989、GB11557—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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