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2章、第3章、第9章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与GA36—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定义(见3.2,2007年版的3.2);
———增加了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定义(见3.3);
———修改了摩托车号牌数量,取消前号牌(见4.1,2007年版的第4章);
———删除了外廓尺寸为220mm×95mm 的摩托车前号牌(见2007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临时行驶车号牌式样(见5.3.5,2007年版的5.4.5);
———修改了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方式(见5.7,2007年版的5.8);
———增加了5种序号中字母和数字的组合方式(见5.8.2,2007年版的5.9.2);
———修改了号牌的表面材料的技术要求(见6.1.2,2007年版的6.1.2);
———修改了号牌的字符和效果图的技术要求(见6.2,2007年版的6.2);
———增加了号牌的生产序列标识的技术要求(见6.3);
———删除了逆反射性能中湿状态下逆反射系数的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见2007年版的6.7.2和8.5.2);
———增加了蓝色日间颜色的色度性能要求(见6.7.2.2.1);
———修改了耐候性能、黏附性能和抗风沙性能的试验方法(见7.13、7.14和7.15,2007年版的8.12、8.13和8.14);
———增加了半成品相关的检验规则(见8.2.2.2和8.2.2.3);
———增加号牌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修改单副号牌的包装要求(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10章);
———修改了号牌的安装要求,包括摩托车类号牌的安装、固封装置、号牌架等(见第10章,2007年版的7.1);
———增加了监督管理要求(见第13章);
———删除了发牌机关代号安徽省巢湖市的“Q”(见2007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湖北省襄樊市名称(见附录A);
———删除了发牌机关代号西藏自治区驻四川双流的“H”和驻青海格尔木的“J”及对应注释“f”和“g”(见2007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附录“发牌机关代号”中“O”的注释(见附录A);
———删除了附录“字样”中金属材料号牌的字符字样(见2007年版的附录B);
———删除了附录“号牌效果图”中的摩托车前号牌效果图(见2007年版的附录C)。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虞力英、邵咏秋、李晓东、李小武、邹永良、朱幼平、黄金、秦东炜、李坤、王旭、陆亚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36—1992;GA36—20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