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职业性中暑在我国时有发生,该病发病急,病情进展快,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 41-2002)发布以来,对于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对职业性中暑的认识不断提高,现有标准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中暑的临床特点及诊断现状,因此修订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以更好的指导接触高温作业者的健康监护及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治疗。
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诊断原则;删除了诊断分级;修改了中暑先兆、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的描述;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
原标准诊断原则中的临床表现描述不完善,本次修订总结热衰竭、热射病的特点增加了相应的临床表现;同时增加了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的内容。
原标准中先兆中暑和轻症中暑两者在临床表现上很难区分。而轻症中暑中的临床表现在热衰竭中都可能出现,甚至是主要表现,轻症中暑和热衰竭的描述不清晰,易造成误解和混淆,且热痉挛和热衰竭部分患者临床症状较轻,无器官功能损害,诊断为重症中暑,易给职业病诊断医师诊断时带来困惑,故删除了中暑的诊断分级,删除轻症中暑。临床上根据患者临床表现直接诊断为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