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GBZ 77-2002)于2002年正式颁布执行,此标准完善了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的统一体系,并且在重症中毒者的诊断治疗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取得了积极有效的诊治效果。近十余年来,随着临床各学科的进展,病例报道的积累和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更新和建立,特别是近年来,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系统陆续修订,为避免各诊断标准之间的冲突矛盾,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有助于提高临床医师对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认识及重视,从而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减少多器官功能障碍的发生,减少伤残和死亡率,在职业病防治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次标准修订在2002版基础上,参照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诊断原则,并参考《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GBZ 71-201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5-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肾病的诊断》(GBZ 79-2013)、《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 59-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3-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 74-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诊断标准》(GBZ 76-2002),修改了各器官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同时以职业病诊断实践为基础,结合了临床各学科的新技术新进展。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