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积极发挥标准在环境保护中的“总开关”作用。近日,江西省质监局联合省环保厅批准发布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852-2015)。
该标准规定了江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38个县(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港口/码头企业或设施7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直接服务于区域水环境管理,推动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技术改造,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推进环保新兴产业的快速进步,支撑传统产业向技术先进、资源节约、绿色环保方向发展,特别是守住环保标准的底线,严把准入关口,为保护鄱湖湖“一湖清水”,保障鄱阳湖生态安全,尤其是水环境安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