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蜂农、蜂蜜收购商,乃至消费者都不相信市场上出售的蜂蜜是真的,这让国产蜂蜜陷入了尴尬的境地。难道是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出了什么问题?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此前,蜂蜜相关卫生、质量等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对蜂蜜行业造假无太强约束力。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核准发布了GB-18796-2005《蜂蜜》国家标准,吸取之前太过宽松的管理经验,
由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
标准缺失提供造假空间
作为质量标准,
GB18796-2005规定了蜂蜜的感官要求、等级要求、强制性和推荐性理化要求、安全卫生要求、真实性要求、产品名称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包装、标志、运输等要求。
尤其在真实性要求方面,
GB18796-2005标准在第4.5章节《真实性要求》中,作了以下三条强制要求:不得添加或混入任何淀粉类、糖类、代糖类物质;不得添加或混入任何防腐剂、澄清剂、增稠剂等异物;
如果在蜂蜜中添加其他矿物、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工业生产物质,不应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
中国蜂产品协会2013年11份发布的“中国蜂蜜产业现状与发展(白皮书)
”指出:从国家标准层面上看,2005年国家标准委发布了《蜂蜜》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796-2005)。应该说,这个国家标准对于规范我国蜂蜜的产品质量、净化蜂蜜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2010年国务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国家部委的分工和职能进行了调整,明确提出了由卫生部牵头,整合国家现有的食品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2011年4月20日,职能分工调整后的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标准蜂蜜》(GB14963-2011),该标准目前为我国唯一的蜂蜜强制性国家标准。次年3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废止了产品质量标准《蜂蜜》(GB 18796-2005)强制性国家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GB14963-2011是卫生标准,不是质量标准,与GB18796-2005标准重复的仅是感官要求、蔗糖含量、葡萄糖和果糖含量理化要求、卫生要求,并没有对GB18796-2005标准的其他要求作出规定。GB14963-2011则更侧重于食品安全,更多关注微生物指标、农药残留等。
并且,作为强制标准,GB14963-2011对于蜂蜜真实性未做说明,而且蜂蜜检测方法也未列入。这导致目前国内对于何为真蜂蜜、何为假蜂蜜,假蜂蜜如何界定等存在国家标准缺失,也为行业造假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空间。
协会建议增加真伪检测
此外,虽然卫生部宣称是参照欧盟的蜂蜜进口标准制定出此国标,但没有将“碳-3植物糖”检测列入。而目前造假主要是添加含有“碳-3植物糖”的大米糖浆。不仅如此,连常规的用于蜂蜜出口真实性检测的项目如碳同位素法、TLC法、外来酶法,都没有列入。
正是看到这一点,作为蜂蜜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2012年4月2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了规范我国蜂蜜行业的产品质量,颁布实施了《蜂蜜》(GH/T 18796-2012)行业标准。
该行业标准,对蜂蜜真实性做出了要求:蜂蜜中不得添加任何当前明确或不明确的添加物;
如果在蜂蜜中添加其他物质,不应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
但是由于该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对行业企业约束力很小。
也正是了解到GB14963-2011国标存在的问题,新成立的国家卫计委对此进行修订,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修改了蜂蜜的范围、蜜源要求、感官要求、增加了理化指标中“水分限量”等。但对于蜂蜜的真实性,其未做说明。
北京一蜂蜜企业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5月27日,中国蜂产品协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开会,研究继续修订GB14963-2011标准。
针对假冒伪劣蜂蜜问题,中国蜂产品协会建议在标准中增加鉴别蜂蜜真伪的检测方法。
而上述征求意见稿指出:经研究,起草组建议本标准不纳入鉴别检验方法,理由一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相关禁止添加物质和鉴别方法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
二是蜂蜜掺假的物质种类多,应当通过源头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加强监管的方式打击假冒伪劣蜂蜜。在本标准中设置相关鉴定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尚待评估。
在缺少蜂蜜真实性和检测强制标准的情形下,如何遏制行业造假,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