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北京将推出统一的“电子眼”明示标识,届时,北京市公共场所的监控探头均将设置统一提示标识,提醒市民所在位置处于“被监控区域”。今年年底前,北京市公共场所的监控探头将按统一标准整合完毕并联网。今年4月1日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7月23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副处长何钢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工程师宋国建。他们对该办法实施几个月来的情况作了说明。
■电子眼图像均可达VCD标准
宋国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实施标准的制定和统一电子眼图像信息的编码。今年年底前,公共场所的电子眼将全部实现联网,届时,可以方便快捷地用于应急指挥和侵害行为的取证。
目前因为部分电子眼的安装规范不一样,导致图像的清晰程度不一的问题。宋国建说,经过前期的摸底调查,北京市目前公共场所电子眼的数量为20多万个,北京市电子眼联网后,图像质量达到VCD标准,重点区域电子眼的图像质量达到DVD标准。
■公共场所装电子眼必须明示
“您现在已在监控区域内……”今后,你在小区或者某单位的出入口看到类似的标识,请不要奇怪,因为《办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宋国建表示,今后在设置电子眼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设立提醒标识,标识拟采用“眼睛”或摄像机的图形,以蓝底黑图为主,目前已处于草案讨论阶段,挑选出了四个样本,近日将征求意见,最后选出一套方案,预计今年8月底可以对外公布。
宋国建说,设置标识的目的是通告探头的用途性能,提示市民进入监控区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隐私。另外,设置提醒标识还有震慑犯罪的作用。
■住宅装电子眼不能侵犯他人
《办法》中将5大类40个单位和公共场所列为应当安装电子眼的范围。非“应当安装”区域中比较典型的区域就是私人住宅。住户到底把电子眼安装在哪里,采集哪里的信息才合法呢?何钢说,首先需要划出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之间的界线。
举例来说,一套带庭院的一层楼房住房,住户对这套房屋所拥有的私人空间应该是该套住房以及庭院的实体边界及部分边界延伸线所组成的封闭的三维立体空间。电子眼的安装位置和采集范围也应该局限在这个空间之内。如果住户的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在这个空间之外,或在自己的住宅里安装摄像头来窥探邻居,都构成了侵权。
不过,为了维护本住宅的安全,应当允许户主采集本住宅周边合理范围区域内的信息,除非该住户安装图像信息系统的目的是外窥,这可以通过系统安装的位置和角度来推定是否具有外窥的目的。
■个人无权在公共场所装探头
《办法》第七条也明文规定,禁止政府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个人在小区内安装“电子眼”来抓小偷,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因为个人在公共区域内安装“电子眼”,虽然抓住了小偷,但毕竟是行使的政府职能,属于越权行为。
何钢说,前不久,有个网络公司为了扩大网络的知名度,提高网页的点击率,在一些道路上私自安装电子摄像头,观察道路拥堵情况,然后将哪个路段发生拥堵发到该公司的网页上,一时间该公司网页的点击率直线上升,结果警方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禁止了该公司的行为。
■违规使用电子眼目前未发现
何钢说,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技防系统安全检查,目的是摸清北京市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包括对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系统的检查。没有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安装、使用“电子眼”的情况。
何钢介绍说,《办法》规定,公共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在系统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旨在加强对电子眼的管理。为了配合《办法》的实施,市质监局、信息办和公安局共同制定相关标准,作为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区域
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