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接到罚单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的司机,将不会再被扣12分了。记者上午10时从北京市交管部门了解到,按照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91号令的规定,三项被直接扣12分的法规将被取消。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公布后,其中多条内容都与2004年公布的公安部71号令有着很大的差异。记者发现在91号令附件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扣分分值的规定也有很大的变化。其中,关于机动车一次扣12分的违法行为规定变化最多。
在刚公布的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一次会被扣12分。原有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删除。
对于司机影响最大的,就是取消司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在接受民警现场处罚后,或非现场处罚(如电子眼监测)已到执法站接受过处理后,但司机没在3个月内到银行缴纳相应的罚款,其牡丹交通卡内的扣分就会自动变为12分的规定。
“这几项规定中的扣罚12分的规定虽然被取消但相应的罚款还要缴纳。”有关人士表示,“这对于那些因为工作忙而时常忘记缴纳罚款的司机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新91号令从4月1日开始实行后,这条一次被扣12分的规定会被删除,司机卡内的违法扣分只会随着自己的违法行为而相应增加,而不会存在因为自己疏忽没有去缴纳罚款自动生成的扣分。
如果司机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将一次被扣6分,而对这项违法行为在4月1日以前,也要一次被扣除12分。
91号令实施后取消或调整一次性处罚12分的法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取消)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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