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1989年4月实施,对于提高工农业产品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委员赵迺岩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应尽快予以修订。
赵迺岩委员认为,目前施行的《标准化法》存在着四点不足。
一、农业标准化作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农业生产快速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已被各级政府摆到重要工作日程上来。但现行的《标准化法》中没有规定农业标准化的内容,不利于农业标准化的健康发展。
二、服务业标准化在我国开展较晚,很多服务型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标准化法》中对服务业标准化没有规定,影响了服务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水平不高和无标准生产行为的大量存在,是影响我国产品质量及“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现行的《标准化法》对无标准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和给予企业负责人行政处分,还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国企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四、现行的《标准化法》只对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背强制性标准行为进行了规定,没有对产品的流通环节及服务型企业使用强制性标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
赵迺岩委员说,目前我们生活中方方面面都有标准化,工业上有标准化,不按标准生产是不行的,药品生产有准字号,食品行业也有标准化。我国正逐步向法治国家过度,这就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跟上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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