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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标准化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来源:商务部网站     更新时间:2004-12-22       评论: 0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关税壁垒的作用已经明显地弱化,诸如数量限制等显性的非关税壁垒也被严加限制,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实力方面的优势,开始将贸易壁垒的重点,转向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许多国家在制定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s)时,一般是以技术标准为依据,或者将技术标准直接引入和上升到技术法规,要求强制执行。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规定或技术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作为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表明特性的文件,它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技术标准的制定、形成及其发展变化是与该国的标准化制度及其发展变化密切相关的。
    日本作为我国的近邻,在战后短短的几十年中,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国际贸易大国和技术大国,固然有着诸多因素在起作用,但日本不断完善的标准化制度在其中是功不可没的。因此,对日本标准化制度和运作体制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从中发现它的长处,找出自身的差距,弥补自身的不足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一、日本标准化制度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法律体系
    日本的标准化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1949年通过、其后又经过多次修正的《工业标准化法》(以下简称JIS法)及与之配套的如《工业标准化法施行规则》等一系列省令和政令。另一部分是1950年通过、同样经历多次修正的《与农林物资标准化和品质的正确标示相关的法律》(以下简称JAS法)及与之配套的《关于农林物资标准化和品质正确表示的法律施行令》、《农林物资规格调查会令》、《关于农林物资标准化和品质正确表示的法律施行规则》等一系列的省令和政令。
    (二)主要内容
    1.日本《JIS法》简介
    日本《JIS法》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制定和普及适当且合理的工业标准来促进工业标准化,以期改善工矿产品的品质,提高生产效率及促进其他产品生产的合理化,交易的简化和公正,以及产品使用和消费的合理化,并以此增加公共福利。
    日本的工业标准按其性质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基本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三类。截止到2003年3月1日,日本已有9036个JIS标准。
    日本工业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就是“日本工业规格”(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简称JIS)的制定,另一部分就是JIS的合格评定制度。根据《工业标准化法》制定的JIS标准就是日本的国家标准。JIS的合格评定制度又包括两部分:(1)JIS标志的标识制度。它是由主管大臣从制定的JIS标准中挑选出对保护普通消费者利益、保证安全卫生、防止公害和灾害发生有明显效果的产品标准或者加工技术,指定其作为JIS标志标识制度的对象。当这些产品经过一定程序,被认为符合JIS规定的各个要件,作为一种证明,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JIS标志”进行标识,在经认定证明其产品符合JIS标准的同时,对其产品质量也是一种保证。截止到2004年3月末,日本JIS标志标识制度中指定的产品,达到了532个品种,其中包括10种加工技术。与这些指定品种或种类有关的JIS达到1079个。在日本经认定获得JIS标志的工厂,日本国内为12449个,海外为474个;(2)试验事业者认定制度(Japan 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system,以下简称JNLA),其对象是对于JIS标志标识制度对象以外的工矿产品,当这些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者想要标识自己的产品符合JIS标准时,为了提高这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海外企业这种“自认符合JIS标准”的可信性,可以由能按照JIS规定的试验方法、具有一定能力的“试验事业者” 进行认定。JNLA由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来认定,经认定的试验事业者在经认定的试验方法范围内,可以发行带有特别标志的试验成绩表,也即证明书。
    2.日本JAS法简介
    日本《JAS法》的目的是期望通过制定恰当、合理的农林物资规格并加以普及,在改善农林物资的品质、促进生产的合理化、交易的简便和公正以及产品使用和消费的合理化的同时,通过对与农林物资品质有关的恰当标识,有利于一般消?者进行选择,从而促进公共福利的提高。
    其内容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农林水产大臣制定的日本农林规格(JAS标准)及根据JAS标准对检查合格的产品加贴JAS标志的“JAS标识制度”;(2)为了便于普通消费者进行选择,所有的制造业者和销售业者,都有义务按照农林水产大臣制定的质量标识标准进行产品标识的“质量标识标准制度”。
    JAS标准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与产品品位、成分、性能有关的标准;另一种是有关生产方法的标准。其中,有关生产方法的标准(指使用特别的生产和制造方法,和特殊原材料的产品规格),称为“特定JAS标准”。
    截止到2003年11月,日本已就81个品种制定了292种标准。其中 “特定JAS标准”,在原有熟火腿类、土鸡肉、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的基础上,在2003年10月31日又公布了“公开生产信息的牛肉”标准(同年12月1日施行)。至此,共制定了7个品种12个特定JAS标准。

    二、日本标准化制度的发展变化
    从战后的一片废墟,到现在的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日本创造了一个经济奇迹。但是在这个经济奇迹的背后,是与日本完善的法律体系、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独特的官民关系等等是分不开的。在这期间,日本的标准化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因应世界经济形势和国际贸易发展变化的过程。这种变化可以以日本在平成9年(即1997年)对其《工业标准化法》修改前后作为一个分水岭。
    (一)1997年《工业标准化法》的修改对日本标准化制度的影响
    1.《工业标准化法》修改前,JIS标准的制定,是由各主管大臣自行制定标准方案,再交由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以下简称JISC)审议通过这样一条路径(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第11条)。
    2.日本《工业标准化法》修改后,除了上述路径以外,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第12条,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民间团体可以根据主管省厅的规定,以草案的形式,将应制定的工业标准向主管大臣提出申请。当主管大臣认为应制定与该申请有关的工业标准时,须将该工业标准方案交付JISC讨论,认为没有制定必要时,须将相关理由通知申请人。并且在通知时,须预先征求JISC的意见。
    截止到2000年,以民间标准方案作为向JISC提出的提案已经占到全部提案的80%弱。目前这种由民间主导标准方案制定的体制还在进一步推进之中。
    (二)日本标准化管理体制
    根据日本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经济产业省(原通商产业省)负责全面的产业标准化法规制定、修改、颁布及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JISC执行,其他各个行政管理省厅负责本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由于日本政府机构历经多次调整和精简以及职能变化,因此,在不同时期,主管标准化事务的政府机构名称和其管辖的范围也不尽相同。从日本工业标准和农林标准的管辖来看,与《JAS法》中农林标准的主管大臣就是农林水产大臣不同,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第69条之2的第1款的1、2、3、4项和第2款的规定,对于不同领域的日本工业标准,分别由总务大臣、文部科学大臣、厚生劳动大臣、农林水产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国土交通大臣和环境大臣等主管大臣管辖。
    在确定了上述工业标准的主管大臣的情况下,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施行规则》第1条第1款、第2款规定,各主管大臣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行使规定的权限,涉及到其他大臣权限范围或与其他大臣职责交叉重合时,主管大臣必须与这些大臣进行协商
    从管理体制来看,日本采取的模式是根据职能不同,各主管大臣分工负责,在涉及到职能交叉或重合时,相关主管大臣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的作用及其职能
    显然,在日本工业标准的制定中,JISC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JISC(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是设在日本经济产业省下的一个机构。它除了对属于由法律赋予权限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外,还可对有关工业标准化的促进和相关大臣的咨询给予答复解释,或对相关大臣提供建议。
    JISC必须按照主管大臣所颁布省令中规定的公正程序,审议工业标准方案,并将结果报告主管大臣。
    主管大臣对于现有的工业标准是否还适用、是否需要修改和废止,必须在该标准制定、重新确认或者加以修改后的至少5年内,交付JISC审议,以决定是否继续加以确认,或者必要时加以修改,抑或予以废止。
    JISC人员由30人以内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由相关大臣从有学识经验者中推荐,由经济产业大臣任命。委员的任期为两年,但如有特殊事项时,并不妨碍在其任期内解任。如需对特别事项进行调查审议且有必要时,可设临时委员。在JISC可设专门委员,专门委员接受会长的命令,调查专门事项,专门委员由会长提出申请,经济产业大臣任命。自2001年1月起,JISC事务局的工作由经济产业省产业技术环境局基准认证课承担。其下设基准认证振兴室(负责强制法规中的技术标准与JIS的整合工作)、标准课(负责JIS标准的制定、普及及JIS标准与强制法规的协调;国际标准的审议、制定等);标准认证国际室(负责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协调;WTO、APEC中有关国际标准化的国际谈判、国际合作事宜);认证课(负责任意<非强制性>合格评定制度的计划制定和实施;政府间的认证互认协定的谈判;管理体系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普及;JIS标志制度有关事项的计划制定和运作;与试验事业者认定< JNLA >相关的业务)及基准认证政策课、工业标准调查室、产业基础标准化推进室;环境生活标准化推进室、信息电气标准化推进室、管理体系标准化推进室、相互认证推进室总务、产品认证业务室等机构。

    三、日本未来的标准化制度走向
    2001年8月,机构重组后的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制定了由包括国际标准化战略在内的总论部分和二十七个不同领域的标准化战略两部分构成的标准化战略,其中二十七个不同领域的标准化战略,是在欧美国家所未曾见过的,也是日本的第一次尝试。而经济产业省,将根据这一报告,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其主要内容为:
    (一)进一步推进由民间主导制定标准方案的体制
    由于在日本并不存在以制定标准方案为专业的民间团体,且单纯依靠制定和推广标准来实现独立核算和赢利的机构几乎不可能存在。因此为了在今后标准制定中进一步发挥民间的作用,日本政府将继续为民间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标准方案提供支援,另一方面,继续探讨为民间企业和社会团体标准方案的制定者保留著作权、加大对标准制定者的奖励刺激等策略,同时为强化民间标准方案制定团体的基础提供支持。
    (二)因应新的环境变化、完善现行标准审议制度和ISO、IEC的对策体系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是以担负日本工业标准制定的审议、咨询和有关促进工业标准化的咨询、建议为己任的。1952年和1953年,JISC成为在ISO和IEC中日本的代表机构。为了完善现行标准审议制度,日本决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建立针对不同领域标准化战略和国际标准化战略的审议体制:在准确掌握每个领域的公共标准、事实标准的国内和国际动向的同时,完善不同领域的标准化战略和国际标准化战略的审议体制。为此,针对ISO、IEC专门委员会(TC/SC)的国内审议团体和JISC的标准方案制定团体应尽可能一体化,而且,在标准方案制定的初期阶段,就必须彻底明确,这一特定标准是只以JIS为目标呢,还是只以成为ISO标准为目标呢,抑或以成为JIS和ISO标准为目标。
    2.强化公共标准的优、缺点的评价机制,在考虑高效、快速地制定标准的同时,对公共标准的优缺点,要建立和强化事前的评价和研究机制。
    3.进一步反映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是标准最为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之一。随着日本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包括老年人和残障人士在内对标准使用的评价今后会变得更加重要,而且,对于国家和产品提供方而言同样重要,那就是只有反映了消费者的意见,该标准以及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才能普及。
    4.为了促进日本产业界主动地参与标准化活动,必须强化产业界和JISC之间的合作。
    5.JISC决策程序的快速、简化和实质化:JISC的委员构成,应能根据标准的内容机动灵活地设定和变更,以吸取更广泛的意见,同时有关标准的表决权应交给专门委员会,应通过审议过程的电子化,简化决策过程,强化审议本身的实质性。特别是对于根据JIS法第12条制定的来自民间的标准提案,与其去做细致的技术审查,还不如将审议的重点放在其对未来的技术发展有否前瞻性,技术的成熟度考虑得充分与否,和现有JIS是否重复,以及通过互联网了解公共舆论如何,和认真研究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上。通过将审议的要点归纳为一个明确的指南,使JISC的审议方针更加明确。而要实现以上不同领域标准化战略的审议、对标准化进行优劣评价和决策程序的快速化,就必须完善现行JISC体制。
    (三)为了实现标准制定的快速化和透明化,实现工业标准制定程序的电子化
    为了实现建立电子政府的目标,适应ISO、IEC向电子化方向的发展,推进标准制定的快速和透明、以及工业标准化程序的快速和简化,日本政府决定在2003年前,要做到标准制定过程、因应ISO、IEC和工业标准化程序的电子化。

    四、中日标准化制度的比较分析及借鉴
    通过上面的介绍和分析,对比我国的标准化制度,不难发现我国与日本在标准化制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标准化法律体系,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等等。但是,与日本相比较,我国的标准体系层次更多,内容更为复杂。
    (二)依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即政府直接管理标准化工作。所谓“统一管理”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方针、政策、规划、计划、项目、审批、编号、发布及标准备案);“分工负责”则是指各部门、各地方分工管理本部门、本地方的标准化工作,即: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的标准化工作。
    从管理体制上来看,我国与日本似乎有相似之处。但实际上二者存在重大差别。如前所述,在日本工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这个由具有丰富学识经验人士组成的机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他们的审查通过,任何原始标准方案都无法成为日本的国家标准,任何主管大臣也没有权力不通过JISC的审查,越过JISC自行制定日本工业标准。而且,与我国标准的编制和制定主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参与提出较少不同,日本有近80%的原始标准方案是由民间企业和社会团体提出和制定的,且这个比例还在不断提高。因此如果说我国标准化制度是政府主导型。那么日本的标准化制度表面上看起来是政府主导,实际上民间企业和社会团体在标准的制定上发挥着主导作用。
    由于我国缺乏像日本JISC那样的标准调查审议机构,因此,在我国实行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尽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承担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职责,但是由于一方面在行政级别上,其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处在平起平坐的位置,另一方面,由于一个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专业性很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缺乏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能力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分工负责”,最后容易演变成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同时由于部门之间的职能往往有所交叉,行业与行业之间也并非泾渭分明,因此有可能出现几个部门就某种产品争相制定标准,使得相关企业执行起来莫衷一是,造成混乱。
    (三)日本的标准化制度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向民间和社会团体为主的转型过程,标准的制定,已从过去的主要以ISO、IEC为蓝本,甚至完全拷贝,到现在已转变为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将标准的制定与产业发展战略相结合,将标准化过程与行业整体发展、全球市场竞争力的培育和企业的竞争策略作为一个整体来布局和推进。
    在我国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下,标准的制定和形成,实际上是一种单兵突进的过程,并没有与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竞争力的积累和培养相结合。由于缺乏一种制度性安排,使得作为标准制定的主要利害关系人之一的企业无法参与进去,它们的意见和呼声也容易被漠视,因此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往往缺乏“市场适合性”,即它不一定符合市场、企业、消费者的需求,因而也容易被市场和企业抛弃。
    在这种政府主导、企业被动接受的标准化制度下,由于程序不规范,内容不透明,信息渠道不通畅,因此作为标准最大利害关系人之一的企业,由于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因此在行动上也常常是慢人一拍。但是在讯息万变、激烈竞争的商海,往往是一步慢,步步慢,企业容易陷于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尽管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类标准在结构比例上渐趋合理,并已形成了一支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家队伍。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表现在:一是标准制定周期太长。二是标准水平偏低。三是标准的实施状况差。四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低。五是标准的研究工作薄弱。
    因此,根据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借鉴日本标准化制度的特点,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标准化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标准化法律体系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外部发展环境。应从法律上保证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所有利害关系人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修改过程;从制度上和规则上保证利害关系人成为到标准制定和形成过程的主导;应从机制上促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社会团体、企业之间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国有关标准的制定、普及,乃至走向国际,成为国际标准;在程序上应更加透明和规范,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标准化工作电子化;国家应采取包括奖励、财政资助等措施,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提出标准方案,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为标准的制定者保留知识产权,以从利益上调动相关企业、行业团体的积极性。
    其次,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使其成为真正代表本行业企业利益,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经济团体。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只是政府机关的附庸,而非民间企业自发组成,无法成为本行业企业利益的代言人,人才短缺,经费拮据,机制僵硬的现状。提高其在制定和推广标准的积极性,促使其在相关标准的制定中能有效地反映本行业的呼声,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第三,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加速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势在必行。同时应充分发挥我国作为一个不断崛起的大国的影响力,利用我国不断提升的制造业能力和整体科学技术研发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工作;积极鼓励并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国内具有实力的行业和企业提出的国际标准方案,尤其是在具有战略性、前沿性和广阔发展前景领域的产业和技术方面。
    第四,应根据我国当前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制定明确的标准化战略。标准形成和制定的背后,反映了一国在某个行业、领域的平均发展水平和技术能力。目前我国的整体发展水平正处于一个在综合实力上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但正在急剧上升的阶段,因此,制定一个科学的产业发展战略,选择几个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且我国具有一定科学技术实力和竞争能力的产业,并与相应的标准化战略相结合,做到以点带面,最终实现总体提升我国国家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目标。

    参考资料
    1.日本总务省行政管理局 电子政府综合窗口 法令数据提供系统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
    2.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 www.jisc.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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