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 ELEC)日前投票赞成有关电气电子设备标志的欧洲标准草案prEN 50419。该标准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指令第11(2)条拟订。预计将于2004年底成为欧洲标准。
WEEE指令第11(2)条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电气、电子设备其标志上清晰显示生产商名称。
prEN 50419标准对标志的具体要求如下:
1.标注生产商惟一标识,如:品牌、商标、公司注册号码或其他可识别生产商的标识;
2.标注该设备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可采用标注生产日期或上市日期的方式,也可采用与分类收集标志一同使用的附加标志。
3.上述标志应持久耐用、清晰可辨和无法拭除。除因设备自身所限,一般不得改动标志。标志应附在设备上,如因设备自身所限不能如此,则标志可附在电线或操作说明上,如仍不行,可附在包装上。
4.由生产商负责在设备上加标志。此处生产商是指:产销自有品牌设备的;以自有品牌转销其他供应商供应的设备的;将设备进口至欧盟成员国或自欧盟成员国出口设备的。
但如设备上清楚标注了生产商的品牌,则转售商不视为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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