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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与标准化


作者: 谢军     来源:中国标准化     更新时间:2006-11-20       评论: 0

    合格评定与标准化是紧密联系的两项活动。在市场竞争中,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谁掌握市场化了的先进科技,并优先标准化,谁采用和贯彻了国家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国际标准,谁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谁优先按照合格评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了合格评定,证明了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性,特别是为目标市场所采信和承认,谁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这一认识,既道出了标准化与合格评定的关系,又道出了合格评定相对于市场而言的重要性。《标准化概论》(第四版)中合格评定一章重点介绍合格评定的概念及其由来与发展、合格评定的国际机制及国际互认体系、中国的合格评定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与认可的概念、制度的建设与实施。

  一、合格评定的概念

  在市场经济和现实生活中,确需一种公正的,对在市场中流通的商品和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和质量进行公正科学评价的制度,以确保在市场流通的商品和各类服务的质量与安全,以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内外贸易的便利化发展,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以认证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合格评定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运而生。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颁布的ISO/IEC导则2所给出的定义,认证是指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标准或技术要求的书面保证所依据的程序。根据上述定义,认证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一是“认证”的概念原译于英文词“Certification”,意为:经授权的机构所出具的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贸易活动中,我们通常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供应方称为第一方,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采购或获取方称为第二方,而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的一方,称之为“第三方”。在认证活动中,第三方是公正的机构,它与第一方和第二方均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只有这样的公正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才是可靠,是可以信赖的。二是这里所指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包括了硬件的实物产品,也包括了软件产品、过程(如:工艺性作业、电镀、焊接、热处理工艺等)和服务(如:饭店、商业、保险业、银行和通讯业等)。三是作为从事经济活动基本手段的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是认证的基础。四是产品或服务是否真正符合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要通过规定的“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加以证实。五是某项产品、过程或服务,经规定的程序证实其符合了特定的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则第三方认证机构将出具书面证明,如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所需要的评价活动,除了认证之外,还有检测、检查、注册、检验、鉴定、认可等多种形式的评价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乃至国际标准、导则、条约、协议等,如何用一个简单的概念和词汇来概括,又能科学地反映各类评价活动的内容则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经过多年讨论,于1985年决定采用“合格评定”一词,即英文“Conformityassessment”来描述了这一事物。同时将原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证委员会更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至此在全世界范围内统一了这一名词。

   根据ISO/IEC导则2所给出的定义,合格评定是: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任何活动。其评价活动包括了第一、二、三方的各类检验、检查、鉴定、抽样、测试、比对、验证、验收以及认证、注册和对各类机构进行的认可活动。合格评定活动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是证明符合技术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和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活动。因而也被视为是标准化活动中的“化”字和证明执行法律和贯彻标准的一个有力手段,特别要说明的是,尽管“合格评定”一词已为多数国家所接受,但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长期以“认证”和“认可”来描述这类评价活动,因此习惯上也将这类评价活动称为“认证认可”活动。

   二、合格评定的由来与发展

   最初的合格评定活动就是以认证活动为主,而认证作为市场中履行合同要求和/或公正评价商品或服务符合标准的手段,已广泛存在于商品和服务的形成和流通、使用的各个环节。认证也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作为一种对商品和服务的外部质量保证逐步发展起来的。1903年,英国首先以英国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英国铁轨进行认证并授予风筝标志,开创了国家认证制度的先河。

   认证活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发展,其发展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二战之前,一些工业化国家建立起以本国法规、标准为基础的国家认证制度,只对本国市场上流通的本国产品实施认证制度;二战后至本世纪70年代,开始了本国认证制度对外开放,国与国之间认证制度的双边、多边互认,进而发展到以区域标准或法规为依据的区域认证制度(如欧共体的电工产品认证制度);80年代至90年代初,国际组织开始实施以国际标准和规则为依据的国际认证制度(如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与此同时,为更加方便贸易,减少重复评审,英国率先制定了评价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英国国家标准(BS5750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总结英国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认证经验的基础上,于1987年发布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即IS09000标准,从而推动了世界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开展;90年代后,多数国家为规范其本国认证机构的行为,分别建立了国家认可制度,以便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从业人员的行为加以约束。为更加有效地推动贸易发展,减少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开始启动在承认认可结果的基础上,进而承认认证证书的认可制度的国际或区域互认制度(如国际认可论坛(IAF)、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

   由于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逐步形成,各国及国际有关经济、贸易和交付责任等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除第三方认证以外的多种评价方式的结果也越来越多地被贸易双方接受。如:企业自我声明等。所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认证的基础上,将这些按照相关标准或准则所实施的评价活动均称为合格评定。并针对各类活动制定相应的准则,以便更好地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服务。

   三、中国的合格评定制度

   我国以认证活动为代表的合格评定工作的发展,经历了起步、发展扩大、建立国家认可制度和实现国际互认四个阶段。

   1.起步

   1981年,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QCCECC),1983年该机构成为IEC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体系(IECQ)管委会(CMC)成员,1985年5月成为IECQ全权成员。继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后,我国于1984年又成立了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1985年,成为IEC电工产品检测与认证组织(IECEE)的成员,1990年,我国的9个电工领域的实验室成为IECEE承认的CB实验室。

   2.发展

   随着我国标准化和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成为必然。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我国的认证制度的建立有了原则规定。1991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认证的宗旨、性质、组织管理、条件和程序、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罚则等明确质量认证制度为国家的基本质量监督制度,也为我国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3.建立国家认可制度

   1994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依据《产品质量法》建立并全面启动了我国的国家认可制度。

  4.实现国际互认

  1997年,CNACR率先通过国际认可论坛(IAF)和亚太认可合作组织(PAC)的国际同行评审,并于1998年1月,首批签署国际认可论坛(IAF)和亚太认可合作组织(PAC)的多边互认协议:CRBA于1998年8月也首批签署了国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的多边互认协议;1999年12月,CNACL又成功地签署了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的多边互认协议,成为该组织的第十一个签约机构;我国CNACP,也加入了国际认可论坛(IAF)和亚太认可合作组织(PAC)。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条件,认证认可在从源头确保产品质量、指导消费、保护环境、促进外贸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突显,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不断增强。2001年8月,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加入WTO时的承诺,成立了由国务院直接授予统一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管理下开展工作,特别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和施行,这是我国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提高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目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认证认可条例》既吸纳了国际认证认可活动的有益做法,又充分考虑了我国认证认可领域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明确了《认证认可条例》的立法宗旨:通过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立了“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统一的认可制度”、“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政府监督与行为自律并举的监督制度”、“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制度”、“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能力评价”和“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制度。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工作程序、监督制约机制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对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我国认证认可事业飞速发展。认证已由过去单纯地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拓展到服务、管理体系和各类人员认证领域,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认可业已发展起来,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并正逐步趋于合理。在我国认证认可领域取得的成就为国际认证认可界所瞩目。作为国际和区域认证认可互认制度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中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实现了国际接轨,其权威性得到了国际认证认可界的广泛认同,可以说,中国认证认可制度与国际发展同步,达到了国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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