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6年4月8日~4月10日在广州华燕宾馆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等11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定会、预审会、讨论会。在会议中,与会代表对GB5237.1-200×和GB5237.3-200×标准稿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GB 5237.1《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 基材》预审会议纪要:
1. 在范围第二段中将“其中6463和6463A合金一般适用于需要机械抛光的铝合金建筑型材”删除。
2. 在3.3条将外接圆的定义修改为“能够将型材横截面完全包围的最小的圆”。
3. 5.1.1的表1中增加6005 T1、6063 T1和6063A T1这几种合金状态。
由于这几种合金状态比较少见,在GB 6892和EN 755-2中也没有规定其力学性能,因此会议决定由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6063 T1和6063A T1的力学性能数据,由渤海铝业提供6005 T1的力学性能数据,如未能提供数据本标准将不增加这几种合金状态。
4. 5.4.1.2中参照GB/T14846-200×的规定增加“尺寸超过表4规定的壁厚,或空心型材的一边壁厚大于或等于其对边壁厚的3倍时,其壁厚偏差由双方协商”。
5. 5.4.1.2中将“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mm”修改为“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mm”。
6. 会议决定将草案中“5.4.1.2.5 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筑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内容删除。
7. 表4、表5、表6和表7中的数据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8. 5.4.2的描述应进行修改,应描述“6060、6063、6063A、6463、6463A合金型材角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中高精级的规定,其他合金按普通级执行,…”。
9. 将“5.4.8.3 不定尺型材的交货长度为1m~6m”删除,不定尺的交货长度不必规定。
10. 由于表4中规定的公称壁厚最大为40mm,表14中的壁厚不应大于此数据,因此表14中的壁厚为“≤50mm”的地方应修改为壁厚“≤40mm”。
二、GB 5237.3《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 电泳涂漆型材》讨论会议纪要:
1. 5.5.5耐磨性中增加喷砂试验,其性能要求有待进一步确定。
2. 5.5.6.2耐碱性的试验时间应近一步考虑,其试验时间应根据专题试验结果来确定。
3. 增加自然暴晒试验项目,但由于目前无相关的试验数据,而且无法立即做出试验数据,因此不要规定性能指标要求。
GB 5237.1和GB 5237.3会议纪要.doc GB 5237.1编制说明.doc GB 5237.3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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