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 3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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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HJ 1458-2026 |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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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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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丙酮等30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测定。
在全扫描模式下,当使用吸附管富集进样,进样体积为60 mL 且分流比为40:1 或进样体积为6 mL且不分流进样时,方法检出限为0.05 mg/m3~0.4 mg/m3,测定下限为0.2 mg/m3~1.6 mg/m3;当使用定量环直接进样,定量环体积为400 μL且分流比为40:1 或定量环体积为200 μL 且不分流进样时,方法检出限为0.9 mg/m3~7 mg/m3,测定下限为3.6 mg/m3~28 mg/m3。详见附录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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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名称: |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 — Determination of 30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Bag sampling / Portable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
| 标准状态: |
即将实施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采样、分析测试方法>>Z10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99有关空气质量的其他标准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
| 实施日期: |
2026-05-01
即将实施 距离实施日期还有12天 |
| 起草单位: |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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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6年1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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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方法原理 1
4 干扰和消除 1
5 试剂和材料 2
6 仪器和设备 2
7 样品 3
8 分析步骤 3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6
10 准确度 7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
12 注意事项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不同温度下气体饱和水分含量 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高水分含量标准气体样品冷却后测定的回收率试验 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样品在气袋中保存时间试验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 目标化合物总离子色谱图 19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样品浓度预判 20
附录G(资料性附录) 目标化合物的特征离子 21
附录H(资料性附录) 方法准确度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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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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