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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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HJ 34-2026 |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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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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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1.0 mL时,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07 mg/m3和0.08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28 mg/m3和0.32 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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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修订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1999)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6-1999)。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变更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增加了警告;
——完善了适用范围、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样品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删除了说明。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1999)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6-1999)废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潍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潍坊分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1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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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方法原理 1
4 干扰和消除 1
5 试剂和材料 1
6 仪器和设备 2
7 样品 2
8 分析步骤 3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4
10 准确度 5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
12 注意事项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方法的准确度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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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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