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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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HJ 166-2026 |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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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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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频次确定、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土壤环境和土壤环境风险等类型的监测。建设用地土壤监测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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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生态环境污染,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频次确定、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是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4 年,本次为第1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章节结构;
——增加了监测方案编制内容;
——修订了不同监测单元的点位布设方法;
——增加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增加了点位现场核查要求;
——细化了采样方法,完善了检测无机物的样品表层采样方法,补充了检测有机物的样品采样方法;
——细化了样品制备过程,补充了样品制备环境要求和检测有机物的样品制备内容;
——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
——删除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内容;
——修订了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库的建设和管理及分析测试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2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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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监测方案编制2
5 监测项目和频次确定2
6 点位布设2
7 样品采集7
8 样品制备13
9 样品流转17
10 样品保存17
11 样品分析18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t分布表21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库的建设和管理22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分析测试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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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17296 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
GB/T 17989.2 控制图 第2部分:常规控制图
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GB/T 32724 记录土壤和现场信息的格式
GB/T 42489 土壤质量 决策单元-多点增量采样法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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