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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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 117-2022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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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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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和γ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600 kV及以下的X射线探伤机和γ射线探伤机进行的探伤工作(包括固定式探伤和移动式探伤),工业CT探伤和非探伤目的同辐射源范围的无损检测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加速器和中子探伤机进行的工业探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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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 GBZ 117-20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75-2006《γ 射线工业 CT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GBZ 117-2015、GBZ 132-2008和GBZ 175-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探伤机放射防护性能的要求(见第 5 章,GBZ 117-2015 的 3.1.1、3.1.2、3.1.3、3.1.4,GBZ 132-2008 版的 4.1~4.8);
b) 增加了“使用单位放射防护要求”(见第 4 章);
c) 更改了控制区距离的估算(见附录 A,GBZ 132-2008 的附录 C);
d) 将放射防护要求场所相关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更改为周围剂量当量率(见表 1、表 2、6.1.3、6.1.4、7.2.2、7.2.8、7.5.2.4、8.4.2,GBZ 117-2015 的表 1,GBZ132-2008 的表 1、6.1、7.3.1、7.3.6、7.5.5、8.2.2 c));
e) 删除了γ探伤机性能验收检测的内容(见 GBZ 132-2008 的 11.2);
f) 删除了管道爬行探伤装置、γ探伤机快门形式的示意图(见 GBZ 132-2008 的附录 A、附录 B )。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李海亮、张震、邹剑明、刘澜涛、冯泽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117:
·1996 年首次发布为 GB 16357-1996;
·2002 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 GBZ 117-2002;
·2006 年第二次修订时,并入了 GBZ/T 150-2002《工业 X 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150-2002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7150-1997);
·2015 年第三次修订;
--GBZ 132:
·2001 年首次发布为 GB 18465 布为布情况;
·2002 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 GBZ 132-2002;
·2008 年第二次修订;
--GBZ 175,2006年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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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9445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T 14058γ射线探伤机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6837 无损检测仪器 固定式和移动式工业X射线探伤机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T 250 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
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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