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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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3883.10-2007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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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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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是GB 3883第二部分标准之一,需与第一部分一起使用。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0745-2-14:2003,是对GB3883.10-1991的修订,适用于电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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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planers |
标准状态: |
已作废 |
替代情况: |
被GB/T 3883.210-2019代替;替代GB 3883.10-1991;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不做任何调整;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7年第7号 |
中标分类: |
电工>>电气设备与器具>>K64电动工具 |
ICS分类: |
机械制造>>手持工具>>25.140.20电动工具 |
采标情况: |
等同IEC 60745-2-14-2003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7-04-25 |
实施日期: |
200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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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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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1985-11-04 |
复审日期: |
2017-03-23 |
提出单位: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AS/TC 68) |
主管部门: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起草单位: |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
起草人: |
刘江、李邦协、潘顺芳、李宏照 |
计划单号: |
20063302-Q-604 |
页数: |
平装大16开开/页数:12/字数:11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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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为GB 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的第二部分之一。GB 3883包括以下部分:
GB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
GB3883.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和圆刀的专用要求
GB3883.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GB3883.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GB3883.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GB3883.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GB3883.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GB3883.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链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与电动草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1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木铣与修边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2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745-2-14-2003 Ed 2.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 60745-1:2003 Ed 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 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3883.10-19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与GB 3883.10-1991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删去引言。
2)第3章定义,删去GB 3883.6-1991中2.2.23正常负载定义,增加3.101电刨、3.102提升装置的定义。
3)第8章 标志和说明书,8.12.1增加:
“仅适用于不带自动闭合护罩的电刨:
电刨安全规则:
——等刨刀停止运动后再放置工具。外露的刨刀可能会嵌入表面而引发可能的失控和严重的伤害事故”。
在8.12.2增加:
“说明书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更换刨刀和将它们调整到正确位置的说明。
——如果适用,所用刀轴的型式”。
4)将GB 3883.10-1991第11章发热中的11.4“温升在工具按规定的正常负载条件运行30min后测量”。修改为本部分12.4“工具以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运行30min,温升在运行30min后测量”。
5)第21章 结构,21.18增加:
“对既没有提升装置又没有自动闭合护罩的电刨,电源开关应在松开开关操动件后立即自动切断电机电源。对这些工具,开关在‘接通’位置应无锁定装置”。
对具有提升装置或有自动闭合护罩的电刨,电源开关可以在‘接通’位置被锁定。
对没有自动闭合护罩和提升装置的电刨,开关应装有在‘断开’位置的联锁装置,因而在接通开关前需要有两个独立的顺序动作。
通过观察和手试来检验。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8)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潘顺芳、李宏照。
本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883.10-1985;
——GB 3883.10-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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