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是关于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标准,由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和第二部分专用要求组成。GB3883的结构及名称如下:
GB388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
GB3883.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GB3883.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GB3883.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GB3883.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GB3883.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GB3883.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链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1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2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是关于钉钉机的专用要求,必须与等同采用IEC60745?12003(3.2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745?2?16:2008(2.0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本部分实施之日起代替GB3883.16-1993。
本标准与GB3883.16-199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 第1章适用范围1.1改换为:本部分适用于普通用途钉钉机。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业产品设备的钉钉机。
2) 第3章 定义中删去原2.2.23正常负载定义,增加钉钉机、操动系统、单序操动、有序操动、无序操动、选择性操动、自复位操动、操动、操作控制器、工件接触器的定义。
3) 原第4章试验一般注意事项改为第5章试验的一般要求,并增加5.101。
4) 原第7章标志修改为第8章标志和说明书;删去7.1修改中已放入第一部分的额定输入功率或电流、每分或每秒最大操作次数的标志;删除原7.13增加,而对第一部分8.12.1作增加,并增加8.12.101钉钉机的安全说明书;对8.12.2b)增加101)至105)。
5) 原11.4工具按正常负载的规定运行,运行期等于额定运行时间,在缺乏有关标志时,则运行30min。在运行期结束时测量温升,改换为12.2的内容。
6) 原16.2修改,第一段改换为:工具按正常负载规定,但不装接合件,以1.1倍额定电压断续运行24h,再以0.9倍额定电压断续运行24h,替换成17.2改换的内容。
7) 增加18.12改换的内容。
8) 原18.1增加的钉钉机应具有避免不当心起动可能连续射出接合件,供质量大于3g或穿透长度大于25mm 的接合件使用的钉钉机应设计成:如果制造厂预知的任何接合件在离开工具处射入空气的速度大于或等于15m/s,那么除非以工具最大质量的1.25倍或工具最大质量上加上5N 的力(两者取大的)将工具压在工件上,否则工具就不能运行,用本部分的19.101至19.105来替换。
9) 对原21.18.1进行了修改。
10) 按照第一部分,将规范性附录K电池式工具和电池盒、附录L提供电源联接或非隔离源的电池式工具和电池盒作为本部分附录。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3883.1-2005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3883.1-2005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3883.1-2005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AS/TC68)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由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
本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3883.16-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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