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监标创〔2019〕4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标准体系,提高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现行省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中药材种子种苗质量类3项河北省地方标准予以废止,现予以通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作为组织生产经营的技术依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转化为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附件:河北省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