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企业主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去年底出台的铁路运输安全新规中“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一定条件”不够明确,导致中欧班列公司和义乌等车站对含锂电池的手电筒、头灯、太阳能灯等电子产品一概拒收,影响了商家出口,盼进一步细化标准。
国家铁路局收到中国政府网转去的网民留言后,认真研究办理,作出如下答复: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4号)第五十条第一项明确,运输时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数量、包装、装载等符合相应技术条件,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铁路局公布实施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特殊规定78、79,明确了含锂电池产品等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具体条件。
如需通过铁路运输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锂电池产品,建议您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锂电池产品是否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以及产品安全性和运输包装进行检测鉴定,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运输需求时,将检测鉴定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经铁路运输企业受理确认符合铁路运输相关规定后,即可办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