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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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 更新时间:2023-08-24 评论: 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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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1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草案)》。2022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海南省
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于2017年修订发布后,2012年出台的旧《办法》与上位法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一是旧《办法》规定的企业
标准备案制度已被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代替;二是旧《办法》没有规定团体标准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且标准范围尚未涉及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三是对
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反馈和评价的规定不完善,因此,迫切需要对旧《办法》进行修订。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标准化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将标准纳入国家基础性制度范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战略、政策、规划、
标准的制定与实施,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描绘了我国
标准化事业的宏伟蓝图,对新时代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办法》中增加了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的激励措施、增加了优化政府颁布
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的措施,增加了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等方面的规定,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需要。
  (三)推进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需要
  高标准决定高质量,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目标定位是对标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做大流量经济,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交汇点,在吸引全球要素、配置全球资源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推进海南建设自贸港的需要,在《办法》中,增加了鼓励参与
标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行“海南标准”标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创新举措,以标准化助力海南自贸港深度参与资源流动、要素分配和经济合作,拓展更多
标准化应用场景,推动海南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监督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体制机制,明确标准化工作责任
  一是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调整范围以及标准化工作应贯彻的理念、遵循的原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要求建立
标准化协调机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先进标准体系建设,促进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协同,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等(第四条、第五条)。三是建立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厘清双方职责分工(第六条、第七条)。四是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
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第八条、第九条)。
  (二)规范标准制定,推动标准衔接转化
  一是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起草单位、制定程序等,建立重要地方标准优先立项、听证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是指为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供有关人员参考使用、不宜由标准引用的临时性
标准化文件,为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开展标准制定的工具(第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三是强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供给。支持社会团体、企业等根据生产经营等活动的需要制定
标准,鼓励引导社会团体、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六条)。四是推进标准衔接转化。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推进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的衔接转化(第十七条)。
  (三)推进标准实施,鼓励标准创新
  一是对标准的效力、应用推广、实施评估和复审等作出规定。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时应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支持认证机构根据地方
标准制定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二是严格社会团体、企业执行标准要求。建立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
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并在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包装物、电商平台信息页面等进行标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复审要求和复审周期(第二十八条)。四是建立
标准化创新制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行“海南标准”标识制度,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四)加强区域合作,推动标准国际化
  一是加强国际标准的采用与吸收。引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标准(第三十二条)。二是强化标准的国际宣传与推广。支持企业对外宣传和推广我国标准,开展“一带一路”标准化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本省制定的标准通过认证等方式获得国际认可(第三十三条)。三是参与
标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海南(第三十四条)。四是开展区域
标准化合作,建立与泛珠三角区域等省市建立标准化协调合作机制(第三十五条)。
  (五)强化监管与服务,提升标准化治理效能。
  一是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举报投诉制度、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和标准化工作考核制度(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二是促进
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定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明确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三是明确
标准创新与激励措施。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对创造显著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技奖励范围;明确企业为主起草的
标准可以作为认定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参考;鼓励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聘指标或者条件,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考核的业绩成果(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六)细化法律责任,保障标准相关方权益
  关于对标准化工作中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一是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二是对擅自发布地方
标准、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标准起草等工作、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未按规定做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或未落实执行
标准标识制度、标准化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多种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
  (七)关于附则
  关于《办法》的附则,一是对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领跑者”标准3个词汇给出明确的定义(第五十二条)。二是对《办法》的实施时间、旧《办法》的废止作出规定(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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