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获悉,日前,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起草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DB35/T 1432-2014)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2014年8月2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原《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正式由地方规范上升为地方标准。该标准提出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中管理制度、场站、运营、车辆技术、人员、服务、安全、服务评价体系等方面应达基本要求的推荐意见。
《规范》提出,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率按车站服务半径300m计算,城市建成区应不低于50%,中心城区应不低于70%;按车站服务半径500m计算,城市建成区应不低于90%,中心城区应达到100%。
场站方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按每标台用地150㎡计算。综合车场内应配备自动洗车机,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等功能分区合理、标示明显,无积水、污物,环境保持整洁、卫生。在运营方面,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掌握客流变化及车辆运行状况,保证正常的发车间隔,中心城区高峰时段发车间隔不大于5分钟。
此外,城市公共汽(电)车应配置灭火器、应急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及智能车载终端、视频监控设备、IC卡读写器等信息化设备,并保证齐全、完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建立驾驶员星级考核评定制度,建立、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星级考核评定每年度组织1次。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做到有站必停、每站必报。遇有突发情况,导致线路临时调整时,服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应准点发车,做到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车厢内应提供本线路的示意图、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信息,幅面规格、设置位置应按车型统一;车厢内应按规定设置儿童购票高度标线、爱心专座、IC卡收费等标识和禁止吸烟、请勿靠门等安全警示标识;为乘客提供及时有效的公共信息服务,合理控制报站器、移动电视等装置音量;拣拾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上缴。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乘客的投诉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同时,驾驶人员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学习时间同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制定和实施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应急处置演练;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应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和调度。
《规范》还提出,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按本规范要求定期组织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管理部门按本规范要求适时督查运营服务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