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部门开展某产品质量监督时,都是以该产品标准作为监督技术依据,如何正确应用产品标准成为搞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关键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通过检验样品合格与否,来寻找不合格批产品(即核查总体或监督总体),并不是来证明批产品合格,这一点绝不能混淆。
质量监督抽查整个程序分为抽样、检测、判定等3个步骤。其中抽样方法、检测规范以及样品是否合格直接应用产品标准的规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抽样数量与监督判定,是不能直接按产品标准执行,如果照搬产品标准的规定,看似正确无误,实际上监督判定结果已是南辕北辙。
产品标准规定批产品质量的判定方法是要求抽查的对象必须是同型号、同等级、同批次的连续生产的同类产品,同时不仅每批产品都要抽检,而且样本数量是根据批产品数量的大小而不同,以此来保证其通过抽检的批产品的总和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即接收质量限AQL)值要求。而产品质量监督不仅监督的对象存在不同型号、不同等级、不同批次的同类产品,即便是同型号、同等级、同批次的同类产品,也不可能做到每批产品都抽检,监督样本数量也不可能时时进行调整。换言之,质量监管的监督抽查与产品标准的验收抽查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质量控制方式。因此,质量监督是不能按照产品标准来决定抽样数量与判定批产品的方法。一旦质量监督采用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数量与监督判定方法,显然其结果会产生严重偏离,监督抽查风险骤增也就不言而喻。
然而,是否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数量、监督判定方法与产品标准就没有一点关系?否也,如果产品标准中规定了质量水平值,那么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数量就要依据规定的质量水平值,从国家质量监督抽样标准中检索或应用专门计算公式得到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数量与判定方法。而选用其他质量控制的抽样数量与判定方法,不是违背国家规定要求,有意为难生产企业,就是放纵质量水平低下的产品流入市场,使质量监督抽查成为摆设。如果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质量水平值,也要分析得到该产品标准所隐含的质量水平值要求或实际应能生产达到的质量水平值,以此来确定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数量与判定方法。
总之,抽样检验都有一定风险,但可以控制。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它的特殊性,既要符合抽样检验规律,又要遵循它自身的特点与要求,不能与其他抽样检验(即验收抽样检验、交易抽样检验等)混为一谈。降低监督抽查风险与其说是质监部门主观的愿望,倒不如说是质监部门对监督抽查认识的体现,正确应用产品标准就是从主观上规避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因此,质监部门要掌握质量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正确认识质量监督与产品标准的关系,并按其规范要求准确地应用产品标准。这样不仅能大幅度地降低监督抽查风险,而且有效地提高质量监督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