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记者获悉,为巩固防治成果,贯彻落实国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防治策略,自治区卫生厅和盐务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卫生部要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规定,结合我区碘缺乏防治工作实际和近年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向国家呈报了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含量确定为 25m g/k g,允许波动范围 18-33 m g/k g,新标准从2012年 3月 15日开始实施。 考虑我区地域辽阔和食用盐储备量等实际,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在 9个月新旧标准食用碘盐可同时在市场销售,之后,全区食用盐碘含量一律按新标准碘含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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