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送审稿)审查会于近日在江苏省溧阳市召开。会议听取了主编单位对标准编制过程及征求意见反馈结果采纳情况的汇报,并对该标准送审稿逐章逐节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钢结构焊接规范》(送审稿)适用范围广,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衔接密切,协调一致。首次把焊接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检验要求、免予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区分承受动静载荷结构的焊接特殊要求等纳入国家规范,适应我国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可操作性强,达到了国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该标准对规范国内钢结构焊接设计、施工、检验,完善我国钢结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我国钢结构焊接的技术水平、提高在国际交流和标准互认中的地位,从而全面提高钢结构应用技术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三、审查委员会就是否保留焊工考试内容进行了专门讨论,一致认为本规范包含焊工考试内容是必要的,同意予以保留。
四、主要修改意见如下:
1、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对标准编写格式进一步规范;增加引用标准名录、英文目次;
2、对表3.0.1补充条文说明,提高该表的可操作性;
3、对5.1.3、5.1.4部分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4、将6.1.9中的焊接工艺评定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
5、对表7.6.2常用结构钢材最低预热温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6、对承受疲劳荷载结构按铁路桥梁和其它承受动荷载结构分别提出无损检测要求;
7、对条文说明进一步细化,涉及强制性条文的必须逐条逐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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