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是一种产品
在很多城市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并行的场面随处可见。 本报讯 (记者徐 风)12月6日,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电动摩托车新标准问题,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我国电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标准界限明确,各成体系,产品概念和技术要求清晰,便于分清种类和规范管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更加注重保护人力自行车和行人的安全,也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国电动车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标准是经国家发改委、公安交管等部门同意,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全国汽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会广泛征求意见,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多年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由国家标准委于2009年批准发布的。标准中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除以上时速和重量的规定外,标准还对电动摩托车动力性能、转向、灯光信号等多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具体区别见右表)。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具有骑行功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使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目前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符合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车主不存在需要考驾照、上机动车牌照等问题。 该负责人认为,今年6月新批准发布的4项电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标准界限明确,各成体系,产品概念和技术要求清晰,便于分清种类和规范管理。这些标准既对生产企业发展给予了充分的空间,又使产品在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既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又有利于我国电动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新标准的出台更加注重了保护人力自行车和行人的安全,也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国电动车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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