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83)组织的《电子商务协议样本》国家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于2009年10月17日在北京召开。 审查委员会认真听取了标准起草组关于该标准的编制说明,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讨论,并通过了该标准的审查。 电子商务为提高商业运作效率、降低与贸易过程相关的成本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使利用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和贸易方式的企业增强了竞争优势。 传统的、依赖基于纸质的业务手续和诸如手工签名之类的业务要求的法律框架,目前正处于适应这些新技术的进程之中。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所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为制修订相关法律提供了一个框架。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易简化与电子业务委员会(UN/CEFAC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UNCTAD)、国际商会(ICC)等都在积极地就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出现而导致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与政府和企业进行商讨。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正针对这些问题而制订新的法律。 为了建立商务实体之间的信任环境,在借鉴制定EDI交换协议(UN/CEFACT第26号建议,GB/T 17629-1998)所获得的经验的基础上,UN/CEFACT于2000年3月在其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本建议,并作为UN/CEFACT的第31号建议书。2003年由我院根据UN/CEFACT第31号建议书研制了《电子商务协议》。该标准填补了我国在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法律空白。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目前该标准已发布实施了6年多,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以适合新时期电子商务的需求。 新修订的“电子商务协议样本”国家标准规定了以契约形式管理电子商务的协议样本,适用于企业与企业间(B2B)的电子商务。该样本考虑了有待商务实体商定的基本条款的框架,并结合了处理日常商务交易所需的灵活性,旨在满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伙伴的商务需求。它包括一套基本条款,这些条款能够保证商务伙伴间的一项或多项电子商务交易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完成。 该标准的修订和实施,对于从法律上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