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委员会和质检总局负责颁发的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开始实施。近日,工信部正就《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下简称《标示管理》)向各方征求意见,统一检测的油耗数据将成为车商在国内销售车辆必备公示数据之一。这意味着汽车油耗不再是由厂商说了算,而将有据可查。 规定指出,已获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国产车企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其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该标识将包括企业标志、燃油消耗量、启用日期和备案号等项目。目前《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意见还属于征集阶段,各项详细措施并未具体出台,不过实施日期已经定下——将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距离实施日还有大约半年时间,足够各个项目的细化,其油耗检测标准大致可以参考汽车工业协会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检测标准。
解读: 标准规定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不适用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可燃用其他单燃料的车辆。 标识至少应包含下列信息:
a) 生产企业;
b) 车辆型号;
c) 发动机型号、排量、额定功率,其中排量单位为ML,额定功率单位为KW;
d) 燃料类型,如汽油、柴油等;
e) 变速器类型,如手动、自动,或MT、AT、AMT、CVT等;
f) 驱动型式,如前驱、后驱、全轮驱动等;
g) 整车整备质量、最大设计总质量,单位为KG;
h) 市区、市郊和综合燃料消耗量,单位为L/100 KM;
i) 适用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阶段限值的实施日期和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单位为L/100 KM;
j) 标识的燃料消耗量与实际燃料消耗量差别的说明;
k) 标识启用日期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附加信息等其他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标识应粘贴在车辆内部,粘贴位置为侧车窗或风挡玻璃上、不对驾驶员视野构成影响的显著部位。为便于从车外阅读,标识的图案和内容应朝外。 标准实施的意义:在能源日益紧张的今天,油耗的表现被再度放大,并且国家的各项能源战略都与节约挂钩,包括未来的政府用车上的采购政策也向节能车型倾斜,而政府用车对市场的影响力不容忽视,虽然车型上不会左右家庭购车意向,但是节能减排的意念则会更加深入人心,也有利于企业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促其改进产品结构,特别是发动机节能方面的研究,长远来看得益的不光是国内消费者,也将成为自主品牌的走出国门战略添加新的助推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