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分别自2009年4月1日和1月1日起施行。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的设置以及对滞纳金加处罚款上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监控设备 应符合国家标准 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环节做了明确规定。 在设备要求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在设置地点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在证据要求上,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滞纳金”上限 按日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交通协管员 不得对违法行为人罚款 在总结分析交通协管员直接参与执法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工作规范》专门规定了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要求、工作任务和禁令规定。一是明确了交通协管员要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部分执勤工作。二是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等5项工作。三是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轻微违法 可短信提醒车主遵守交规 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增加了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其中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提示方式。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