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反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这既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未与国际接轨,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比如对于食品是否可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而我国的有关规定只能“先出事后出台”,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形成冲突,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不一致,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不法企业乘机钻食品标准缺陷的空子。
所以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国家标准出台后,先制定的地方标准是否自动失效;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等。有一些意见提出,现在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了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建议制定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宜。
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范畴,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与现有食品卫生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否则在执行中会造成混乱。
只有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各大类食品制定、修订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才能有效保证食品安全。为此,他们建议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草案同时应鼓励地方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以保证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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