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出台不少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贫困群众的经济负担。
时报讯:30日,广州市政协召开十一届三次常委会,由市政协经济委员会牵头公布了我市贫困人口现状的调研结果。副市长陈国在会上透露,市民政局拟对实施低保制度10年来的情况进行评估,制定低保家庭经济测量指标或替代指标,取消“虚拟收入”的计算方法,使低保资格的认定更趋科学合理。 调研组实地考察低保家庭福利机构 据了解,专题调研组在今年七八月间先后走访了市民政局等12个部门,实地考察了广州市老人院、儿童福利院等4个福利机构,深入街道和农村低保家庭了解情况,并到500个家庭进行问卷调查以及在政协网站开展网上调查,同时还奔赴大连、南京、杭州、香港等地了解当地政府对贫困人口的公共服务情况。 去年11月,广州市城调队对荔湾、越秀等6个区的1000户低收入家庭进行了有关调查,有关家庭在9月份的人均收入为414.64元(含捐赠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22.05元,支大于收307.41元。这主要与9月份有学费交纳支出有关。如果剔除该因素影响,其实际支出大于收入56元,这些钱主要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当月没有发生购买家具、家电等耐用消费品支出,仅有一些洗衣粉、洗洁精等消费。
低保进入标准不宜单纯看家庭收入 另外,据广州市城调队今年7月的抽样调查显示,相当比例的低保户居民认为我市目前实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受访的500个居民中,近一成人认为目前的低保标准“不可以”让低保户应付最基本的日常生活开支,要求提高标准的呼声较高。
有政协委员指出,当前实行的低保标准是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来核定,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等其他因素,该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譬如某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是除去某项因素如因病治疗的庞大开支后,实际生活却低于低保标准。再如与退休老人同住的失业的已婚子女,连老人退休金一起计算,往往也无法领取低保金救助。有关政协委员认为,低保进入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不宜单纯看家庭收入。 陈国表示,市民政局拟对我市实施低保制度10年来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建立低保家庭经济情况评估机制。制定低保家庭经济测量指标或替代指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取消“虚拟收入”的计算方法,使低保资格的认定更趋科学合理。同时,陈国表示,广州将加大对“边缘人群”的救助力度。如建立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适时调整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政府的帮助。 特困人员医疗自付比例将有所降低 针对不少贫困家庭“因病致贫”的现象,广州建立了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从2002年开始,由市、区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筹集3000万元,对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肾衰竭等14种重大疾病的城镇贫困人员(不包括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进行住院和特殊门诊资助。资助对象享受的医疗资助金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 陈国表示,下一步,广州适时启动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通知》和《广州市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完成初稿,现正准备报市政府审批。新的《通知》在原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的基础上有所突破,救助标准将有所提高,自付比例将有所降低,救助范围将从城市扩大到农村,从低保户、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扩大到社会有特殊困难的成员。 调研组部分建议 制定一整套的优惠办法 广州先后出台了10项公共服务收费优惠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贫困群众的经济负担。但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尚不够广,许多与贫困群众日常生活关系较大的公共服务优惠措施尚未制定。如公共交通优惠,贫困群众出行大多只能以步行或骑单车为主。据了解,广州市低收入家庭每月人均公交车费支出仅为19.56元。 调研组提出,目前广州市对贫困人口公共服务的优惠政策制定分散在各个部门,且覆盖范围较窄。建议制定一整套对贫困人口公共服务的优惠办法,统一出台一份文件,以便于执行。 各区建立一间惠民医院 调查数据显示,低保家庭往往老弱病残人口多,以去年9月广州市百户低收入居民家庭调查结果显示,月人均医疗保健类支出60.03元,占消费支出的8.3%,比全市平均水平高2.5个百分点。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比重大,对经济拮据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压力甚大。 调研组建议扩大慈善门诊和慈善医院服务,在各区选定一间二级医院为惠民医院,选定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惠民门诊点;惠民医院既对社会开放,也对贫困群众提供优惠服务,财政定期根据优惠服务情况给予拨款补贴。 改进就业收入计算方法 调查数据显示,在贫困家庭中,无从业人员家庭占60.20%,失业人员家庭占20.40%。调研组认为,就业是贫困人口脱贫的根本出路,失业人员家庭和有潜在劳动力的无从业人员家庭,可以通过积极的政策措施推动就业脱贫。 调研组建议,改进低保人员就业收入的计算办法。把“分类救济”中低保人员就业收入扣除生活费的标准由原来530元调整为780元(即就业人员生活费与退休人员生活费同为500元,另加交通费等就业成本),以激励低保人员积极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