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宁波讯 “06年绝对贫困的人口(人年收入683元以下),减少了217万人。低收入人口(人年收入不到958元),06年减少了517万人”,3月6日,政协委员王志宝表示,“06年中央财政投入了137亿元,地方财政投入了50多亿元,加在一起近200亿元,应该说06年的扶贫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果”(3月6日《新华网》)。
绝对贫困的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分别减少217万和517万,这样的扶贫工作成果当然很大,应该给予肯定。不过,细看两个相关的贫困标准——“人年收入683元以下”“人年收入不到958元”,老实说,笔者又着实高兴不起来,反而心生酸楚:人均年收入683元,日均1.8元,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贫困?
依据现在的物价水平,仅仅就“吃饭”来看,日均1.8元能解决什么呢?也就差不多能买两斤大米吧,但接下来的菜、油、盐、酱、醋呢?而且,除了吃饭,人还有衣、住、行等需要,年收入683元,或者即使958元,又能买几件衣服、住什么样的房子、坐几回车?进一步讲,“衣食住行”之外,比如教育、医疗,也是基本的民生需求,而以上述收入标准,又接受得起什么教育,能吃得起几回药、打得起几回针?
很明显,当前我们的贫困认定标准有太过低微之嫌,而以这样的标准论“脱贫”,纵然表面数字不菲,其实际功效究竟怎样,实在令人难以释然。因此,笔者以为,当前我们在论述扶贫工作时,也必须充分反思对贫困本身的定义和认定,与时俱进地大幅提高脱贫标准,赋予这个标准更充分的民生含量。
当然,我们不一定非得马上就按照联合国人均1天1美元的脱贫标准,但我想,一个起码的底线应当得到重视,那就是,脱贫标准的设定应该足够维持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可以吃饱穿暖,过上最起码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