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7月26日召开。按照议程,大会听取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规定,北京将实行食品召回及报告制度,对于一些问题食品导致市民受损的,市民可以要求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潜在危害时,应当主动召回。对于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7月25日《新京报》)
“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此举很好。其实早在年初,浙江就已有食品企业尝到了“召回制”带来的甜头。今年1月份,浙江桐乡市高桥光明食品厂生产的散装“年年糕”经检验发现“菌落总数”一项不符合要求,有些甚至属于一级不安全食品———会使人产生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巨大。(2月13日《南湖晚报》)
危机之下,当地最终通过对产品进行强制召回,才避免了更大范围内的危害和损害,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给该食品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
可以说,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是一种非常好的制度。然而,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上,笔者却产生了诸多迷惑:北京市拟推行食品召回制,此前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等省市区也打算或已这么做了,甚至个别地方已经开始尝试。问题在于,全国各省市区建立的问题食品召回制,都只是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推出相关标准和措施,而这些制度的制定者,都有着不同的切入点、价值立场以及评判尺度。
以“召回标准”为例,北京一个标准,上海一个标准,广州却又是另一个标准。各地政府部门各说各话、各定各规,导致召回标准异常混乱,而食品企业的营销网络又遍及整个市场——倘若各地都按照各自的召回标准行事,那么,势必会导致食品生产企业手足无措,无所适从。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面对问题食品,各地难免有自己的利益考虑。这时,混乱的“召回标准”将有可能成为地方政府部门及企业等保护自身利益、搪塞食品问题的“挡箭牌”。
鉴于此,在食品召回制有关“召回标准”、“召回权”、“召回如何处理”等等方面,国家级主管部门不应保持沉默,而应该考虑制定统一的食品召回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