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郑筱萸被控受贿、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位前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共和国的历史上,郑筱萸以600余万元的受贿数额,成为首个被判死刑的中央政府部门主官。
引人注目的是,北京市一中院审判郑筱萸的地方素有“高干法庭”之称,一个个高级别贪官曾经从那里次第进出,有的去了牢房,也有的去了刑场。这个名单中,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小华、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等人。
笔者注意到,郑筱萸被判死刑的消息在5月29日上午通过网络传出后,舆论界有一些微妙的不同。多数人赞同对这个被举报人高纯斥为“中国第一贪”的昏官判处死刑,但也有部分人通过网络留言提出质疑:虽然郑筱萸论罪当诛,但对比其他一些贪官来,他那600多万元的受贿数额并不是最多的,不少比他贪污受贿数额多得多的贪官此前并未被死刑。“贪贿犯罪的死刑标准到底是什么?”有人因此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北京市一中院对郑筱萸的判决并无任何法律上的错误。我们现在需要探究的是决定贪官刑罚的因素。
先来对比一下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所判决的一些典型而又影响重大的贪贿案件吧。
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44万元被南昌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是年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被判死刑,法院认定其受贿4109万元。
比起这两个死囚来,其他一些贪官似乎“幸运”得多,他们虽然贪贿金额巨大,却都逃过了死刑的处罚。比如,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702万元、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受贿955万元、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毕玉玺受贿1004万元,他们都只被判死缓,而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则只被判无期徒刑。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现任铁道部长刘志军的弟弟、武汉铁路局副局长刘志祥的案子,法院认定他贪污款物折合人民币1600万元,受贿1400多万元,同时还指使他人将举报者殴打致死,最终也只是被判死缓。
人们由此心生疑问:如果说贪贿千万元甚至数千万元都可以不判死刑,那么到底多少钱才可以判死刑?有的人贪贿千万元能免死,为什么这次郑筱萸仅仅受贿600多万元就被判处死刑?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平的现象?
要回答这些问题,还是先来看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和386条的规定,贪污、受贿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将贪贿犯罪的死刑线限定在十万元人民币,换言之,贪贿十万元以上(包括本数),理论上就可判死刑,但前提是要符合“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条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作出规范而详细的解释,只有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掌握,通常来说,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泄露国家重大机密等事项,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所指情形。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当年重庆綦江虹桥跨塌案中,该县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因受贿11万多元被一审判死刑,但二审给予了改判,这恐怕是中国司法史上对贪官判死刑时涉及到的最低受贿金额。
就笔者个人的观察和不完全统计分析来看,现在对贪官是否判死刑,除了贪贿金额这一基本情况外,还有其他因素在左右。
一是案发地和审判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条件。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判死刑的标准就越高,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当年免死,就是因为审判法院网开一面;
二是观念的影响。当前,围绕是否应当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有关各方争执不下,总体情况是,更多人,包括官方和法官,都趋向于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尽量不对经济犯罪者开杀戒,这些年来北京法院极少对贪官适用死刑,或许是一个证明;
三是贪官的贪贿情节以及与此相关的案情。比如郑筱萸的受贿,除了金额问题外,更大的危害在于其完全搅乱了全国的药品生产和流通监管秩序,严重危害了国家、公民和公共利益。判他死刑,可能正是考虑这个因素;
四是贪贿款物是否被追回。如果贪贿数额巨大且又不能追回或者贪贿者不愿意交出,则也可以构成判处其死刑的一个重要理由。
不过,尽管有上述原因存在,笔者仍然认为,死刑问题毕竟涉及到生杀予夺的大事,国家法律当前对贪贿犯罪的死刑处罚标准过于原则,这一金额标准也是在1997年制订的,现在理当根据经济的发展作出调整,更重要的是,在处罚的问题上,国家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一些基本的死刑标准,以利各地具体掌握执行。这样,既不会形成新的不公平,也有利于震慑贪贿犯罪。
当然从长远来看,笔者本人主张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处罚,毕竟,中国当前是全世界唯一一个对经济犯罪实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这不符合法治理念中生命至上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