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长春市2006年至2007年的采暖期结束。一些居民提出,小区供暖单位看天供暖,因此,将采暖期缩短10天较为合理。
06年冬今春,刚进入供暖期,天气不太冷,而快结束时,天气又马上转暖,前前后后差不多有半个月的时间,都有供暖企业不给居民定时足额供气。明明是150天的供暖期,那么多天不给气或给气不好,百姓怎能没有意见?
进一步说,供暖的初期和后期,前前后后的几十天里,即使室内温度达到16℃,在里面居住的人们也不会感到舒适。在这两个时间段里,居民投诉最多,原因就在这里。最让有些居民气愤的是,因为室内温度达到16℃标准以上,所以,即使企业停止供气,居民也无可奈何,无法投诉供热企业。
这几年,我国北方暖冬现象加剧,调整供暖期在民间和专业人士那里都有反映,但是供暖期调整不仅关乎百姓生活,更是一件涉及各方利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大事,应该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论证,轻易调整未必合适。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现在我们制定的供热温度只要在16℃以上即为合格,居民就不能责怪供热企业供热不好,而有关部门也正是依据这个标准来判定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那么这个标准合适吗?适合我们北方人的生活需要吗?其实,早在这个标准出台的时候,就有许多市民有意见,认为这个标准过低。
从生活的常识来看,北方冬季室内温度达到16℃,人们根本不会感到温暖,甚至还会有些凉意。在这样的室温下,人们还要穿着厚衣服才能不会感到冷。如果在办公室,这个温度还说得过去,在一个公共场合,人们毕竟不能穿着太少的衣服。但一个人要是在自己家里还要穿着厚衣服吃饭、学习、睡觉、做家务,谁都知道,这太不方便了。因此,人们对这个温度颇有微词也是有道理的。
当然,制定这个标准一定是考虑各种因素的,比如,供热企业的能力、百姓承受力,甚至供热管道老旧因素都考虑在内。但这个标准过低应该是事实,即使是提出这个标准、制定这个标准的人可能也不希望自己家是这样一个温度。可以说,这个温度只能说是一个温饱水平的供热标准。它大大低于百姓生活需要,不方便百姓的日常生活。因此,在适当的时候把供热温度提高一点,或者逐年提高,都是我们的选项。
居民提出缩短供暖期其实折射的是百姓对供暖的不满,我们应该体谅这个民意,更应该体察这个民意背后的真实意思表达。提升供暖温度,特别是适当提高供热的标准,也许是缓和这种不满的一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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