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于近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贯彻《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我国保安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保安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今后在保安服务企业和企事业单位自建保安组织中,所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人员都必须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进行相应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据了解,为改进和加强保安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培训教学行为,公安部组织制定了《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并已于11月24日发布实施。据此,公安机关可以有效地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培训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保安培训机构及其教员可以科学、规范地安排和组织培训教学工作,保安服务企业和广大保安员也可以据此加强自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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