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版权收费标准的实施将会对这一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京沪穗抵制“12元包房费”
本报综合报道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该标准出台后,引起多方质疑和反对。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该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此举也得到了长沙市相关协会的理解和支持。
而在此前的9月,南京市歌舞厅协会就向社会公开表示,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太高,让他们无法承受。而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卡拉OK企业也纷纷对国家版权局的标准提出异议。
广州:K厅行会对“12元”标准说不
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几点,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该协会明确表示,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北京:KTV称收费高不如自拍MTV
对于之前公布的拟定一个包厢一天十几元的收费标准,北京西城区各家KTV7月26日表示无法接受,最多能承受一个包厢一天1元钱。
西城区文化产业协会副会长王正恒认为,在KTV使用的受保护的视频画面,目前的界定是以故事情节串起来的画面,有完整的故事情节。而这样的画面在一家KTV的歌库里不超过10%,怎么能一个包厢收十几元钱?如果版权局最后强行收费,标准仍然在十几元的话,西城区文化产业协会管辖的各家KTV肯定不会接受,解决不了的话,到时候就打官司。
“我们已经商量好了,KTV自己拍摄歌曲的画面,这样还省钱。深圳现在就是这样做的。”王正恒说。
上海:KTV企业难以接受版权新政
今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公示了卡拉OK包房版权费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12元人民币,对此,上海30多家规模型KTV企业纷纷表示难以接受。8月28日,上海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据悉,这是继7月底第一次上京申请听证之后,沪上KTV企业对国家版权局的决定再次提出疑义。
据悉,上海共有27000间包房,考虑空置因素以20000间计,每间每天12元,一年的收费为8760万元,而按照近期相关媒体透露的信息,其中管理费将以20%的比例提取,那么单管理费这一项将被提走1700万元。“这个数字甚至超过了上海整个卡拉OK行业的年纯利润。”
南京:歌舞厅协会叫板国家版权局
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卡拉OK厅版权收费标准出台。12元/包房/天的收费让卡拉OK厅的经营者们吸了一口冷气。9月12日,南京市歌舞厅协会向社会公开表示,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太高,让他们无法承受,并表示按照南京市卡拉OK企业的经营现状,0.2元/包房/天的收费才比较合理。
该协会杨会长表示,对于卡拉OK经营者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必须统一标准,归口管理,不得重复收费。
别被这个标准吓倒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表示,卡拉OK版权费属于民事收费行为,根本没有什么标准可言,“完全不必被这12元吓倒。”
“我国的音乐著作权是有有效期的。”汪旭东说,著作人死后50年,便宣告著作权过保护期,是不需要支付版权使用费的。由于MV音乐形式搀杂了词曲著作权、录音录像著作权、摄像著作权,很难判断如何支付版权使用费。如有人点唱李叔同的《送别》,词曲过了保护期了,这样的MV作品和全部在保护期内的MV作品收一样的钱,显然不合理。
笼统收费的不合理性还体现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费的范围上。汪旭东表示,只有给予这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音乐作品,才在他们的版权使用费收取范围内。实际情况是,在卡拉OK厅中被使用的绝大多数音乐作品,都没有授权给这两个协会。据《南京晨报》
业界五大质疑
质疑1:质疑标准制定程序不合法
南京市歌舞厅协会杨凤麟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现尚处于筹备阶段,未曾制定过使用费收费标准草案,亦未依法予以登记,根本不可能召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决定通过使用费收费标准。
质疑2:12元收费依据不足
每一个卡拉OK企业所拥有的包房数和实际用于经营的包房数是不同的,且实际用于经营的包房数因经营时段不同而不同。包房空置实际上就不存在著作权作品的使用问题,不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要支付使用费,显然极不合理。
质疑3:著作权协会用权不当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音乐著作权人可以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力,对其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目前几十万首音乐作品中,给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授权的并不多。该标准显然扩大了两个协会的权力。
质疑4:收费标准不统一
文化部也出台了卡拉OK收费相关规定,对于同一个收费项目出现了不同的收费模式。南京歌舞厅协会表示,对于卡拉OK厅经营者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必须统一标准,归口管理,不得重复收费。
质疑5:谁来监督收费
“我们有权利知道这钱收上去了之后怎么办。”一位卡拉OK的负责人情绪激动地说。该人士表示,国家版权局公示的这一收费标准只是笼统地进行收费,以至于这些钱收上去之后,并没有相应的著作权人来接受这笔收益,“写这首歌的人都死了100年了,钱还照样收,收上去怎么给啊?” (据《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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