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19日,2006建设和谐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深圳)论坛在五洲宾馆举行,中外嘉宾300多人齐聚一堂,共论“企业社会责任”。
“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使用监视或监听器、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企业支持工人代表独立开展活动而不受到任何歧视或打击报复,建立与工人代表对话制度,至少每季度安排一次对话,建立与职工对话渠道和机制”;
“企业不参与生产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产品,禁止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产品出口;禁止外资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高消耗、高污染类产品的生产及产品出口;”
“禁止企业假借社会慈善活动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禁止有条件的社会捐赠;”
上述“禁令”,往往容易让人联想到某些法律法规条文或者国外某个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实际上,这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CSC)总则和细则》(草案)在2006建设和谐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深圳)论坛上透露的内容。
11月18-19日,由中国生产力学会和深圳劳动局主办的“2006建设和谐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深圳)论坛 ”在五洲宾馆举行,中外嘉宾300多人齐聚一堂,共论“企业社会责任”。
民间探索:本土化CSR管理体系即将问世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作为一种外来运动,目前在国内比较流行的SA8000等标准都是国外组织制定的,并不一定与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相结合。因此,不少与会代表都呼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本土化,根据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着手制定中国式的衡量企业的考核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社会责任标准是什么,社会责任标准由谁按什么标准制定。”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说:“如果社会责任标准由最不发达的国家按照最低的标准制定,我们认为那将毫无意义。但是如果由发达国家制定,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那将导致新的不公平,毫无疑问地成为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单方的贸易壁垒,甚至成为干预他国内政的政治工具,那将不利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中国化,根据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着手制定中国式的衡量企业的考核标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生产力学会会长王茂林说,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构建新型的企业社会关系,还应该采取“政府引导、妥善应对、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策略,把它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要求上来。
值得欣慰的是,本土化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即将问世。此次论坛上,中国生产力学会副秘书长李洪彦介绍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CSC)总则和细则》。这是除了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标准之外的又一份本土CSR管理标准,而且适用于中国各类企业,不受地域和产业类别、公司规模的限制。
按照草案描述,CCSC对企业在劳动保护、信用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慈善、产品质量与安全等五个方面的表现作了详细的规范。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