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国家标准委制订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此举旨在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与之同时,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承担有关标委会的筹建、成立等工作;负责有关标委会所从事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体系建立、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报批等业务工作的指导;协助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有关标委会进行考核监督;协助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为有关标委会筹措标准化活动经费;参与有关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等工作;负责推荐本部门、本行业的专家参加相关标委会的工作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相关标委会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工作。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将根据其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工作考核情况对标委会进行确认,并将结果对外公布。确认结果分为换届、调整和撤销。对于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率超过85%,国际标准提案投票率超过95%,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或失误,准予换届;对于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率未达到85%,或国际标准提案投票率未达到95%,或在工作中有明显违规行为和重大失误的,或连续两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对于在任期内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总数不超过10项,且没有新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任务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