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委机关各部(室):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已经国家标准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